我是耒阳市蔡子池街道西关居委会下马家巷居民,2009—2011年旧改期间,我哥谢廷勇先后与段志军名下的耒阳志建公司签订《旧房改造赔偿合同》(耒阳市住建局2025年5月12日红网回复已确认“2011.6.8谢廷勇父子签赔偿合同”),我兄另为段志军垫资施工,段志军尚有工程款未结清。我们属于被拆迁安置人,绝非“合作开发商”。
段志军约2023年去世后,其妻伍丽元、子邓建伟持《段志军等19人合作开发协议》,把含原下马家巷15号、27号对应安置房在内的产权登记至自己名下。我兄明确声明19人协议上的“谢廷勇”非其本人笔迹,多位邻居也称未在该协议上签字;该协议系段志军生前找人代签冒签,将拆迁户名字列入“合作方”范畴。但耒阳市自然资源局以耒自然资信处字〔2026〕38号答复称“按19人协议登记、材料齐全、2019年补办国有用地手续”,对我举报的超建(批准建设19层实际建21层)、签字造假、红头文件不能大于法律等问题均未开展实质调查。
该答复存在五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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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换身份:将拆迁赔偿合同关系错误认定为合作开发协议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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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未核实:19人协议中的多数人员为拆迁户,谢廷勇及相关邻居并未签字,登记机关未做笔迹比对,也未向权利人核实情况,违反《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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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所欠工程款错误篡改为合作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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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志军去世后,代签的协议由伍丽元、邓建伟继承接收,侵占拆迁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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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曾违法用地”后,以补缴税费+耒阳地方红头文件搪塞,地方文件效力不能凌驾于《民法典》《城乡规划法》之上。
现提出如下投诉请求:
① 撤销耒自然资信处字〔2026〕38号答复,对相关问题重新调查;
② 依职权对《段志军等19人合作开发协议》的签名委托笔迹鉴定;
③ 查明原下马家巷15号、27号安置房现登记至伍丽元、邓建伟名下的错误问题,启动更正登记程序;
④ 公开2019年补办的处罚书、规划核实材料(对应批准19层实际建21层问题)、19人协议原件、首次登记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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