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信 致: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人系贵局辖区内永州东安徐福桃花源2栋一单元26楼业主。现就东安县住建局此前在处理本人关于该栋房屋玻璃自爆质量问题的投诉时,作出的“已过保修期”的违法回复及行政不作为行为,郑重提出书面投诉。
一、 投诉事由:永州东安住建局回复内容违法,存在明显乱作为与行政不作为
贵局此前针对本人投诉的回复,引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32条,认定“已过保修期”,此回复在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上存在根本性错误,构成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
(一)核心法律依据适用错误,“已过保修期”逻辑不成立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保修期均明确规定“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既然东安徐福桃花源小区2栋至今尚未通过竣工验收,保修期的法定起算条件尚未成就,根本不存在“已过保修期”一说。
东安县住建局以“未起算”混同于“已届满”,逻辑严重错误。退一步讲,即便按相关司法解释,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交付的,保修期起算也可能存在争议,但贵局径直认定为“已过”,显然未尽调查核实职责。
(二)违反法定监管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规定,对未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住建部门负有责令整改、监督维修的法定职责。玻璃自爆已暴露主体或装修工程可能存在严重质量缺陷,贵局不仅未责令开发商整改,反而以错误法律推理为其开脱,严重违反法定职责。
二、 东安县住建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 行政责任:错误适用法律、推诿监管职责,上级机关应依法责令其限期履职,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 对业主的赔偿责任:若因其不作为导致损失扩大(如玻璃坠落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贵局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三、 本人的严正诉求
1. 恳请贵局立即撤销此前关于“已过保修期”的错误认定。
2. 责令贵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责令开发商对东安徐福桃花源2栋玻璃自爆等质量问题进行全面排查维修,并尽快推进竣工验收。
3. 若贵局继续不作为,本人将依法向永州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并保留追究其行政赔偿责任的权利。
望贵局正视问题,依法行政,切勿再行推诿包庇之举。
投诉人:唐红飞
日期:2026年7月17日
本人系贵局辖区内永州东安徐福桃花源2栋一单元26楼业主。现就东安县住建局此前在处理本人关于该栋房屋玻璃自爆质量问题的投诉时,作出的“已过保修期”的违法回复及行政不作为行为,郑重提出书面投诉。
一、 投诉事由:永州东安住建局回复内容违法,存在明显乱作为与行政不作为
贵局此前针对本人投诉的回复,引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32条,认定“已过保修期”,此回复在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上存在根本性错误,构成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
(一)核心法律依据适用错误,“已过保修期”逻辑不成立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保修期均明确规定“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既然东安徐福桃花源小区2栋至今尚未通过竣工验收,保修期的法定起算条件尚未成就,根本不存在“已过保修期”一说。
东安县住建局以“未起算”混同于“已届满”,逻辑严重错误。退一步讲,即便按相关司法解释,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交付的,保修期起算也可能存在争议,但贵局径直认定为“已过”,显然未尽调查核实职责。
(二)违反法定监管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规定,对未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住建部门负有责令整改、监督维修的法定职责。玻璃自爆已暴露主体或装修工程可能存在严重质量缺陷,贵局不仅未责令开发商整改,反而以错误法律推理为其开脱,严重违反法定职责。
二、 东安县住建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 行政责任:错误适用法律、推诿监管职责,上级机关应依法责令其限期履职,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 对业主的赔偿责任:若因其不作为导致损失扩大(如玻璃坠落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贵局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三、 本人的严正诉求
1. 恳请贵局立即撤销此前关于“已过保修期”的错误认定。
2. 责令贵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责令开发商对东安徐福桃花源2栋玻璃自爆等质量问题进行全面排查维修,并尽快推进竣工验收。
3. 若贵局继续不作为,本人将依法向永州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并保留追究其行政赔偿责任的权利。
望贵局正视问题,依法行政,切勿再行推诿包庇之举。
投诉人:唐红飞
日期:202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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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2021020820477082
纯属甩锅行为,房都没有交那来保修期。房子已经推迟4.5年了老百姓交房无期。
2026-07-20 17: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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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u17e04s
东安县政府部门是以权执法,权力大于一切,老百姓对依法维权深感无助与绝望!
2026-07-20 19:4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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