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杨玲,女,1987年4月生
被投诉单位:湘潭金桥湖南银行支行(地址: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45号)
投诉事由:银行违背协商承诺申请全额划扣存款、拒不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以账户解冻胁迫逼迫投诉人承诺必须答应接下来的还款方案,导致投诉人陷入生存困境。
一、事实经过
楼盘烂尾背景:2020年我购买湘潭滨江置业开发的金侨·印象湘江项目房屋,总房款548502元,在湘潭金桥湖南银行办理按揭贷款41万元,合同约定2022年6月30日交房。因开发商违规挪用预售监管资金导致楼盘烂尾,至今逾期3年未竣工验收交房,我未实际取得房屋。
银行出尔反尔:我仅因烂尾停供产生少量逾期(每月月供仅2031.78元),此前银行工作人员主动协商,多次明确承诺我补缴逾期本息即可解冻全部账户,双方已达成口头和解意向。但银行后续违背承诺,直接向法院申请全额执行,且未给我保留基本的生活费用。
执行与异议情况:2026年雨湖区法院以(2026)湘0302执1137号案件,一次性划扣我银行卡全部存款273718元。但我实际逾期本金+利息只应还款67418.52元,我依法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只还款应换部分,剩余的欠款继续按月如期履行,并保留基本生活费、认定超标的执行,先银行不同意,并且要法院直接把我全部存款都划走了,没给我留任何基本保障的费用。
当前生存困境:划扣后我名下所有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仍处于冻结状态,银行未给我留存任何生活及赡养老人的必需费用;同时银行以“不解冻账户”为威胁,以账户解冻胁迫逼迫投诉人承诺必须答应接下来的还款方案。我无正式工作,账户冻结导致无法正常求职、无法获取收入,基本生活已难以为继。
二、投诉理由
违反生存权保障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执行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银行申请全额划扣、配合法院冻结全部账户,未预留任何生活费,直接剥夺我的基本生存保障,明显违背善意文明执行原则。
违背诚信协商原则,胁迫式催收不当:银行此前已达成补缴逾期即可解冻的协商方案,事后反言申请全额执行;现又以解冻账户为要挟逼迫投诉人承诺必须答应接下来的还款方案,属于利用优势地位胁迫弱势购房者,严重违反公平诚信原则。
烂尾楼债务不应由购房者单方承担:案涉房屋烂尾系开发商挪用监管资金所致,我作为购房者无任何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开发商违约无法履行的,剩余贷款本息应由开发商承担返还责任,银行不应将全部风险转嫁于已受损的购房者。
三、投诉请求
督促湘潭金桥湖南银行只扣除我应还的欠款67418.52元,并立即从已划扣款项中,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返还我基本的生活费用及赡养老人的必需生活费用;
督促银行停止以账户解冻胁迫还款的不当行为,基于我的实际收入情况,协商合理的分期还款方案,不得将风险全部转嫁于已受损的购房者;
协调法院返还我解冻我部分银行账户,用于求职就业、基本生活开支,保障我正常谋生的权利;
督促湘潭市住建、保交楼专班等部门加快推进金侨·印象湘江项目烂尾处置,明确剩余房贷的债务承担主体,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
投诉人:杨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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