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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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I(单号119320,2024.10.7)存在两份版本,均由陈宇同时签署报告、审核姓名,两份报告系统生成时间不同,申请科室栏被删减,存在后期修改痕迹,陈宇涉嫌篡改、变造电子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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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单号934383,2024.11.11)报告单中,邓世华一人同时签署报告医生、审核医生,存在自写自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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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质查询截图显示:邓旭华为放射科主任医师,具备影像审核资质;陈宇仅为初级执业医师,无中级职称,不具备影像报告的审核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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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的CT报告中,报告医生未检出本人颈椎曲度变直+反弓、寰枢关节半脱位的问题。
二、违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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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宇本身不具备报告审核的法定资质,单人签署两处姓名,违背影像双人交叉复核的硬性医疗制度,擅自修改电子报告的系统时间、删减栏目,属于篡改病历资料,且操作全程没有留存系统修改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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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科主任邓旭华作为科室质控第一责任人,存在单人双签违规行为,同时疏于管理,放任下属陈宇违规操作、篡改病历,属于严重管理失职,造成科室质控体系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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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期医院更换电子病历系统,存在刻意删除、隐匿本次报告修改操作记录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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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出具两份效力不一致的MRI报告单,报告单注明手写签名生效,院方事后补签制造合规假象,破坏了病历资料的唯一性和真实性。
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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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明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第四十五条明确:篡改病历的,应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涉事医务人员予以处分、暂停执业、吊销证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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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明确:电子病历修改、打印、编辑操作必须流程完整、留存操作日志,记录操作人、操作时间、修改前后内容,病历原始数据不得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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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明确:影像双人复核为国家强制核心制度,全员适用、不分职称,科室主任为第一质控责任人,失职必须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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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明确:二级医院影像审核必须由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担任,严禁初级医师审核报告,严禁单人自审自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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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违规出具医学文书,违反诊疗规范、擅自篡改病历资料、存在管理失职的,依法予以罚款、暂停执业、追责处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投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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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陈宇无资质审核、单人双签、篡改病历的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认定邓旭华自身违规操作、管理失职的行为,单独予以追责、通报处分;对祁阳市中医院病历管理混乱、质控制度不落实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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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核查该院放射科长期存在的初级医师无资质审核、全员单人双签、自审自批、随意改动电子病历资料的普遍性违规问题,责令该院放射科全面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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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医院调取该份MRI旧系统全部操作审计日志,将查询结果书面答复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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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清医院更换系统是否存在隐匿违规证据的行为,对分管相关管理人员依规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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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本次全部调查结果、处罚文书加盖公章后书面送达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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