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峰大队在本次事故办理中,无有效证据将 “对方全责”直接翻转为“本人全责”,事实认定不清、核心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同时在文书送达、诉求响应、事项办结全流程敷衍拖沓、承诺反复落空,未经当事人确认虚假办结,严重侵害我的合法权益,恳请上级部门介入核查、督促纠正。
一、复核全责认定无依据:两项核心事实靠主观推定
我驾车发现前方同车道车辆行驶状态异常,减速变至左侧车道观察路况时,对方车辆未提前开左转向灯、减速、观察后方来车,突然跨越中心黄虚线左转,我紧急避让不及,车辆右前部与对方车辆左后部发生斜向刮蹭。
事故首次认定时,石峰大队依法判定对方转弯未让直行、承担全部责任。对方申请复核后,以“法律条款引用不当”为由申请成功,大队未补充任何新证据,直接推翻原结论判我全责,两大核心依据全是主观推定,没有有效证据支撑:
1.“对方提前开转向灯”:交警自己都没法证明,定案灯光还是刹车灯
复核认定书称对方“打开左转弯指示灯欲左转弯”,但办案交警亲口承认:11点25分28秒有灯闪了一下,只能确定碰撞前灯光是亮的,不能确定转向灯什么时候亮起(有通话录音为证)。
根据行车记录仪原始画面:11点25分28秒亮起的是车辆红色横向刹车灯,并非黄色左转向灯,且亮灯瞬间对方车头已经偏转进入左侧车道——既不是提前开启,也根本不是转向灯,和“提前打左转灯”的待证事实毫无关联。11:25:30发生碰撞前对方才打开转向灯。
除此之外,交警称事发路口监控损坏,无第三方监控等任何佐证,仅凭一段关联性存疑的画面就认定对方合规打灯,完全不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定案标准。
2.“我欲超车”:无任何客观证据,纯属主观臆断
交警原话“你不是想超车你变什么道呢”,就推定我“欲从左侧超车”,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证明我有加速超车的行为。
事实上本人持续低速跟车观察对方无开启转向灯、减速等行为,变道后观察前方路况,尚未实施任何超车操作,“欲超车”是无法查证的主观意图,不能作为定责依据。
退一步讲,即便将申请人驶入左侧车道的行为推定具有超车意图,对方作为左转车辆,依法应当让直行车辆先行。在对方未履行提前提示义务、转向动作不可预判的情况下,也不能直接适用禁止超车条款推定我方全责。
3.碰撞痕迹与认定结论矛盾,遗漏对方法定过错
本次碰撞是我的车右前部撞对方车左后部,属于典型的斜向刮蹭,足以证明是对方向左跨线、车身斜着侵入我的行驶车道,车尾甩到了我的行车路径上,不是我追尾正常转向的前车,直接印证对方转向突兀、毫无预兆。
更关键的是,对方跨越中心线左转属于借道通行,根据规定,借道车辆必须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先行。对方作为后侵入车道的一方,负有法定让行义务,这份过错复核认定书完全遗漏,单方面把全部责任推给我,责任划分严重不公。
二、全流程办理乱象:送达拖延、承诺落空、电话失联、虚假办结
从复核文书寄送开始,办理全程毫无规范性可言,群众诉求被反复搁置:
1.文书无故拖延送达。7月1日,石峰大队告知我复核认定书将邮寄送达,直到7月8日都没收到任何文书,也没有投递通知。
2.承诺联系却全程失联。7月2日我拨打12345反映问题,答复10个工作日内办结;7月3日我拨打市交管支队电话,工作人员称石峰大队稍后会有人联系我。但7月3日到7月7日,我每天致电询问,石峰大队始终没有任何人联系我,承诺完全落空。
3.3个工作日答复超期失约。7月8日,石峰大队一名民警因12345转办来电核实情况,口头承诺3个工作日内调查清楚给我答复。到7月13日期满,我没接到任何反馈,直到7月11日大队才重新寄出认定书,7月13日才实际收到文书。
4.办公电话十余次无人接听。7月14日,我先后拨打市交管支队、石峰大队电话十几次,全程无人接听,正常咨询渠道完全中断。当天我再次拨打12345,被告知办结日为7月16日,让我继续等待。
5.未收到通知却被虚假办结。7月16日我仍未收到任何调查答复,再次致电12345查询,被告知石峰大队7月15日8点52分已给我发办结短信、事项已办结。但我始终没收到任何相关短信或电话,系统办结记录与事实完全不符,属于典型的虚假办结。
以上全部沟通情况均有通话记录可佐证。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本该严谨公正;政务诉求办理本该实事求是、信守承诺。石峰大队既在实体认定上证据不足、判责直接反转,又在程序办理上敷衍塞责、虚假办结,既损害了执法公信力,也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人诉求
1.重新全面调查本次事故,补齐证据链条,依据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重新公正划分责任;
2.对石峰大队诉求响应不力、虚假办结等执法不规范问题进行核查,对相关责任人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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