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创课优学可能存在超范围经营、无证办学、虚假宣传问题
本人于2026年6月20号通过成都潜龙若才教育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KAYLDY65)接触到Python全栈开发课并支付100元定金,随后是长沙创客优学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EULEP95L)为本人开展课程,并由长沙鸿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ECNBBW0C)继续为本人提供分期付款渠道。但在后续的课程中,我发现上述三所公司均未具备开展教育、技术等相关培训活动的资质,且存在违法诈骗行为,本人至今不清楚该三所公司之间的关系。
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成都潜龙若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创课优学科技有限公司、长沙鸿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明确标注:“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这些公司未取得教育办学许可证,擅自开展收费线上计算机培训,涉嫌无证办学、超范围经营。这进一步削弱了其提供合法培训服务的基础。
合同退费条款可能因显失公平而无效
合同第七条设置了多重扣费名目(平台服务费10%、权限资料费10%、贴息费用10%、赠送课程费10%等),且规定“甲方完成交付即视为乙方已享受阶段课时费”,实质上排除了消费者在未接受服务时要求退款的主要权利。此类格式条款可能因违反公平原则而被认定为无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即使消费者无法证明培训质量及及效果与宣传不符,但由于教育培训合同的特殊性质,消费者仍有权要求退还剩余费用,但要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利益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不台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要求该机构退回定金100元,不再向本人索求已开通的阶段课时费、平台服务费、权限资料费、赠送课时费、垫付利息、其他费用等所有不合理费用,取消后期的分期付款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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