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石门县洛浦国有林场拒缴社保问题请求介入处理
常德市石门县
网友qinh3c5
2026-07-16 18:13:12

本人杨多琼,身份证号4307**********25,系石门县洛浦国有林场(原洛浦寺林场)正式职工。我与林场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03年到期,到期后林场未出具书面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未办理工龄买断,未通知我离岗,双方也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

林场时任管理层仅口头通知我长期待岗,自2004年1月至今,我多次要求上岗未果,双方持续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待岗期间客观情况

待岗十多年里,林场从未给我安排上岗工作,未发放任何工资、待岗生活费,相关责任不应由我个人承担。

依据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统一安排职工待岗的,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存续,单位负有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

三、林场改制后推诿拒缴的核心矛盾

林场一直都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2014年完成改制、经营权转让,但单位法人主体始终存续,未注销、未清算,改制不免除原有职工社保缴费债务,相关用工责任应当由现石门县洛浦国有林场全部承接。

我多次主动与林场负责人沟通社保补缴事宜,林场起初说帮忙核实,后续仅以单位改制、年代久远作为唯一理由,拒绝承担2004年至2017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及滞纳金,拒不配合人社部门稽核补缴手续,本次问题阻碍全部来自林场单方面推诿。

四、法律政策依据支撑

  1.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单位欠缴社保应当足额补缴,社保追缴无时效限制,不得以时间久远、改制为由免除法定缴费义务;

  2. 国有林场改制相关政策明确,改制后单位主体存续的,职工历史社保欠费由现管理单位承担;

  3. 工资、考勤档案由用人单位保管,举证责任倒置,林场不能以自身档案缺失、改制历史问题,将补缴责任转嫁给职工个人,我也从未表示愿意自行承担所有费用,但林场仍拒不配合补缴。

五、本人面临的实际困难

我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04年至2017年长达14年社保断缴,直接导致养老、医保累计缴费年限不足,无法正常办理退休手续,晚年养老、医疗基本权益遭受严重损害。我已多次自行与林场协商沟通,始终得不到有效解决方案,无奈向社会求助,恳请上级领导介入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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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qinh3c5

本人杨多琼,此帖为本人发布,现反映的社保历史遗留问题已和石门县洛浦国有林场协商沟通达成一致,相关事宜单位将依规办理补缴,本人不再要求相关部门督办此帖,后续无异议。

2026-07-19 19:5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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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qinh3c5
谢谢,林场部门在收到呼声的情况下,已经在逐步解决中!若还有别的问题,再说
2026-07-17 16: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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