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湖南铧广建设有限公司,一家依法注册、诚信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现就宁乡市菁华铺乡陈家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陈家桥村委会”)严重拖欠我司工程款(3674769.05元+质保金173573.5元=3848342.55元,加利息共计约400万元),且在有明确生效判决的情况下拒不执行一事,向贵栏目实名投诉。恳请贵栏目关注并推动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维护法律尊严,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一、基本事实
我司与陈家桥村委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生效判决,判令陈家桥村委会向我司支付工程款共计约4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我司多次与陈家桥村委会沟通,要求其按照判决履行付款义务,但该村委会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至今分文未付。我司已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但执行工作进展艰难,陈家桥村委会作为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
二、破坏法治化营商环境,损害市场主体信心
当前,全省上下正全力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各级政府高度重视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然而,陈家桥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本应带头遵法守法、诚信履约,却置法院生效判决于不顾,公然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法院判决是国家司法权威的体现,判决得不到执行,法律的公信力便无从谈起。一个连法院生效判决都可以拒不执行的村委会,损害的不仅是我司一家企业的合法权益,更是宁乡市乃至湖南省的营商环境和法治形象。此类行为若不加以严肃处理,将严重挫伤各类市场主体参与乡村建设的信心,与当前优化营商环境的大政方针背道而驰。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还可能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三、危及农民工工资,影响社会民生稳定
400万元工程款中,包含了大量农民工的工资和材料供应商的货款。由于陈家桥村委会长期拖欠工程款,从未向农民工工资专户支付过一分钱,全部由我司垫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陈家桥村委会的失信行为,直接导致数十名农民工的血汗钱被长期拖欠,他们的家庭生活因此陷入困境。农民工工资是民生底线,不容突破。
四、我们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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恳请红网《百姓呼声》栏目将此事转交宁乡市人民政府、菁华铺乡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督促陈家桥村委会立即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全额支付拖欠的400万元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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恳请有关部门对陈家桥村委会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施联合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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恳请上级部门对本案执行工作予以重点关注和监督,确保法院判决得到切实执行,维护司法权威。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我们相信,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下,这一问题一定能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我们期待贵栏目的关注与支持!
此致
敬礼
投诉人:湖南铧广建设有限公司
联系人:廖新华
联系电话:198****9378
日期:202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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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奈碰到老赖,真无奈,真没信心,这就是民营企业。宁商大会召开在即,让人产生顾虑。优化营商环境,刻不容缓。
关于菁华铺乡人民政府《官方回复》不实言论的严正反驳与澄清
致:广大网友
我司(湖南铧广建设有限公司)注意到,宁乡市菁华铺乡人民政府于2026年7月20日就我司投诉陈家桥村民委员会拖欠工程款一事作出《官方回复》。该回复罔顾事实、避重就轻,将拖欠工程款的责任完全推卸给我司,严重违背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现就回复中的不实言论逐一予以反驳澄清如下:
一、关于“工期延误460多天”的问题——严重失实
菁华铺乡政府回复称,我司“直至2025年1月27日才竣工,延期交付达460多天”,却刻意回避了工期延误的根本原因——陈家桥村委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事实真相是: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承包人以发包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拒绝施工,是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
在本案中,陈家桥村委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系严重违约在先。我司因对方拖欠工程款而暂停施工,系依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工期依法应予顺延。最高人民法院在类似案例中已明确: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菁华铺乡政府只提“延期交付”的结果,不提“拖欠工程款”的原因,属于断章取义、颠倒因果,严重误导公众。
二、关于“工程质量问题”——纯属借口
菁华铺乡政府回复称,案涉工程“整体存在墙体开裂、渗漏、构造施工不达标等多项结构性、使用性质量问题”,我司“均未落实修工作”,致使“工程自交付至今一直没有投入使用”。
事实真相是:
第一,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证明工程质量符合标准的法定文件。该工程经过了法定的竣工验收程序并验收合格,有竣工验收报告等书面文件为证。菁华铺乡政府所谓的“质量问题”若果真存在,为何当时要签字验收?
第二,质量问题不能成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更何况本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无权再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
第三,“未投入使用”的真正原因是村委会没钱二次装修。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是否投入使用取决于发包人的经营决策,与我司工程质量无关。将“没钱装修”包装成“质量问题导致无法使用”,是对公众的刻意欺骗。
第四,质量问题应在诉讼中提出。 如果案涉工程果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陈家桥村委会完全可以在诉讼中提起反诉或以此抗辩要求减少工程款。但生效判决并未支持其任何质量抗辩,充分说明所谓“质量问题”根本不成立,不过是拖延付款的借口。
三、关于“申请再审”——不构成拒付理由
菁华铺乡政府回复称,陈家桥村委会“已依法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目前案件尚在审查阶段”。
法律明确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只有法院决定受理再审申请并作出再审裁定后,才能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案中,陈家桥村委会的再审申请尚在“审查阶段”,并未被法院受理,更未进入再审程序。以“申请再审”为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是对法律规定的公然曲解。
四、关于“已支付197万”实际是193万——恰恰证明违约事实
菁华铺乡政府称“已累计支付工程款197万余元”。恰恰相反——这正证明了陈家桥村委会承认该工程的价值和我司的施工成果。按合同总价计算,193万元只有三分之一。正是对方的持续违约拖欠,才导致了我司投诉和后续一系列问题。
五、关于“协商分期”——毫无诚意
菁华铺乡政府称“争取与申请人协商分期履行方案”。然而,陈家桥村委会提出的所谓“分期方案”,是首付仅几十万、周期长达数年的“低首付、长周期”方案,毫无履行诚意,本质上是以拖待变。
400万元工程款中,包含了我司垫付的大量农民工的工资和材料供应商的货款。 陈家桥村委会的长期拖欠,已导致数十名农民工兄弟的血汗钱被长期拖欠,他们的家庭生活因此陷入困境。菁华铺乡政府作为上级指导机关,不但不督促村委会依法履行判决,反而为其拖欠行为“背书”,这是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严重漠视。
六、本案本质——典型的“新官不理旧账”
本案的本质是:基层自治组织藐视法院生效判决,公然拒不履行法律义务。
陈家桥村委会推诿责任,以“申请再审”为由拖延执行,以“质量问题”为借口拒付工程款——种种手段,无非是想把本应支付的工程款无限期拖延下去。
七、严正声明
第一,我司坚决不同意陈家桥村委会提出的任何缺乏诚意的分期方案,要求其立即全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第二,申请再审不停止执行,我司坚决要求宁乡市人民法院依法继续强制执行,对拒不履行的村委会负责人依法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
第三,对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第四,我司保留就菁华铺乡政府发布不实信息、干扰司法执行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和追责的权利。
工程款是施工企业的血汗钱,农民工工资是民生底线,法院判决是司法权威的体现——三者皆不容践踏!
我司相信,在事实和法律面前,任何试图歪曲真相、拖延履行的行为都不会得逞。恳请广大网友和社会各界持续关注本案,共同维护法治尊严和公平正义!
湖南铧广建设有限公司
2026年7月20日
作为政府部门不认真调查,片面的说明问题,误导平民百姓。希望官方实事求是的回复,不偏袒任何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