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浏阳市住建局 7 月 16 日答复的异议
长沙市浏阳市
风不平
2026-07-16 13:45:18

浏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沙市纪委监委、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沙市安委办:

请注意:浏阳市住建局,一直和老百姓玩文字游戏!根本没有处理任何事情!这不是重复投诉,这是重大事件前的预警吹哨!!

该局 2026 年 7 月 16 日答复存在多处虚假陈述、事实造假、规避法定监管职责、混淆法律责任,属于敷衍答复、继续放任重大安全隐患、漠视群众生命安全。现就四大核心事实错误逐项驳斥,并再次提出紧急履职诉求。

(一)该局称已现场勘察、实地核查,属于虚假陈述

案涉屋面为专属坡屋面结构,上楼面必须经由楼栋业主室内入户,并经过业主家窗户上屋面。非经业主同意、非业主配合,外部人员无法进入屋面开展勘察、核查、排险作业。 全程并无任何住建部门工作人员上门核验屋面隐患真实状况,无现场核查记录、影像资料、签到台账,不存在正式现场勘察行为。该局虚构现场核查事实,属于不实陈述、行政答复造假。 所谓 “现场查实”,仅仅是在楼下远距离观望,并未核查屋面高危松动瓦片真实状况,并未消除核心坠物隐患。

(二)该局称属地街道已督促物业完成清理整改,与现场真实情况严重不符

截至本函出具之时:

  1. 临街主通行路段无合规连续围挡、无醒目长效警示标识,无 24 小时专人值守,外来路人完全不知情,全天候暴露于高空坠物致命风险之下;
  2. 屋面大量悬空、松动、锈蚀高危瓦片并未拆除、加固,核心隐患未消除,随时存在坠落伤人风险;
  3. 仅存在零星临时警示,不符合重大隐患法定管控标准,并未完成隐患闭环治理。 贵局以 “物业承诺管理” 等同于隐患整改到位,不符合《安全生产法》重大隐患处置要求,属于形式主义应付,未完成法定隐患管控义务。

(三)将终身质量责任问题简单推给维修基金及现任应急物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转嫁主体责任

  1. 现任应急物业≠原始建设责任主体:现任物业并非原开发商前期物业,是后续接管的应急物业,不承担原生违法施工造成的整体屋面改造、大修责任,不应当由业主公共维修基金全额承担原始违法施工返工费用。维修基金用于日常维保,不能替代原建设单位、原施工方及其股东的终身质量整改责任。
  2. 原生违法质量缺陷≠日常屋面老化维修:本案隐患根源是原始施工违反 GB50693-2011 国家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造成的先天性工程质量缺陷,依法适用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建质〔2014〕124 号),责任主体为原开发企业全体股东、原施工单位,不受 5 年屋面防水保修期约束,不能用保修期、维修基金来免除法定终身质量责任。贵局反复套用 5 年保修期、引导动用维修基金大修,本质是替违法开发商转嫁整改成本、规避终身追责义务。

(四)以重复投诉为由拒绝实质答复,违背行政监管及安全生产法定职责

本案核心诉求分为两层:一是立即落实重大公共安全隐患管控措施、设置长效围挡警示、拆除高危瓦片,保障路人通行安全(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不可拒办);二是依法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追责,核查验收违法问题,追溯原开发商股东整改责任(工程监管法定职责)。 安全生产隐患处置属于即时性公共安全监管义务,不属于普通重复信访事项,不得以重复投诉为由拒绝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不能用程序性信访答复替代实质性安全管控、质量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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