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汉寿县朱家铺镇,于26年6月初提交建房审批后,被口头告知批不准,也无相关回执单,四处追问,至今无明确回复,本人宅基地上百年历史,祖辈生活在这里,原房屋03年左右垮塌,现宅基地上残留老地面,砖依旧可见,末经本人允许和不知情的情况下划为生态红线,我们户口山田土都有,在老家名下无一处房产,无一处宅基地,完全符合建房条件,根据国家政策户有所居,那么我应该居住在哪里去?老宅基地不给批,新宅基地也没有,询问相关部门就是一句话批不准,那么农民修房修到哪里去,国家政策不会让农民修不了房子吧?总不能让我住马路上去吧?总不能让我一个农民修房,四处求爷爷告奶奶,腿都跑断去找地方吧,住马路上人家城管还不允许呢?请相关领导给我一个明确回复!能不能修?修在哪里?什么时候能修?
0
收藏
该留言中包含个人信息或其他不便公开展示的内容,仅留言办理单位可见
尊敬的汉寿县朱家铺镇人民政府:
已收悉贵单位7月16日在栏目对我建房诉求的回复,感谢镇政府正视此前仅口头告知、未出具书面材料的工作疏漏并致歉,本人已知悉。
本人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下无住房和宅基地,本人因长期在外务工,原有老宅年久失修,后因存在安全隐患便拆除,现剩余地面,砖块整齐码放在现场,地块划入生态红线前本人毫不知情,强制性收回老宅基地,无法原址建房,全家长期无固定居住场所,住房刚需十分迫切。现依据本次官方答复,正式提出三点明确请求:
1. 恳请镇自然资源所尽快联系我,于7个工作日内,当面出示该地块生态红线划定全套图斑、审批公示档案,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红线认定材料;若我对红线划定范围存在异议,请协助我向县自然资源局提交复核申请。
2. 本人意愿为优先老宅基地批准,如需异地选址,请镇政府牵头村委会、自然资源所,15个工作日内实地踏勘,筛选2-3处避开生态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符合村庄规划的闲置宅基地,新找宅基地应符合如下条件:1,应无土地纠纷,当地村民不能出现扯皮阻工现象,2地块地势平整,优先平地,不安排陡坡、低洼积水地块;地质条件符合直接建房条件,山坡地块平整施工成本极高,本人无力承担大额机械整平费用和地质改造费用(打桩做承台换填等非常规措施);建房成本直接翻倍,本人无力承担
2. 基础配套齐全:地块临近村组道路,通水、通电通路,方便日常居住、出行;满足三通一平条件。
3. 安全无隐患:避开滑坡、山洪地质灾害区、高压电线、河道泄洪区;远离生态林、基本农田;
4. 地块条件适宜建房:优先村内闲置老宅、平整空闲建设用地,面积符合汉寿县宅基地标准;不安排狭长、低洼、土质松软不适宜建房的地块;
5. 就近安置优先:优先在本组、本村范围内选址,减少跨村生活不便。本人田土均在本村,不方便农业耕作,出具书面选址排查结果。
6. 全程以书面形式告知异地选址、公示、宅基地联审报批全部流程、办理时限,杜绝仅口头答复,保障我户“户有所居”的法定权益
二、落实诉求
在规定工作日内落实本人户有所居诉求
三、说明
保障农村村民住房是政府法定职责,本人诉求合理合法,望贵单位积极协调、按期落实。
尊敬的汉寿县朱家铺镇人民政府:
已收悉贵单位7月16日在百姓呼声栏目对我建房诉求的回复,感谢镇政府正视此前仅口头告知、未出具书面材料的工作疏漏并致歉,本人已知悉。
本人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家一户一宅,无其他住房,本人因长期在外务工,原有老宅年久失修,后因存在安全隐患便拆除,现剩余地面,砖块整齐码放在现场,地块划入生态红线前本人毫不知情,强制性收回老宅基地,无法原址建房,全家长期无固定居住场所,住房刚需十分迫切。现依据本次官方答复,正式提出三点明确请求:
1. 恳请镇自然资源所尽快联系我,于7个工作日内,当面出示该地块生态红线划定全套图斑、审批公示档案,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红线认定材料;若我对红线划定范围存在异议,请协助我向县自然资源局提交复核申请。
2. 本人意愿为优先老宅基地批准,如需异地选址,请镇政府牵头村委会、自然资源所,15个工作日内实地踏勘,筛选2-3处避开生态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符合村庄规划的闲置宅基地,新找宅基地应符合如下条件:1,应无土地纠纷,当地村民不能出现扯皮阻工现象,2地块地势平整,优先平地,不安排陡坡、低洼积水地块;地质条件符合直接建房条件,山坡地块平整施工成本极高,本人无力承担大额机械整平费用和地质改造费用(打桩做承台换填等非常规措施);建房成本直接翻倍,本人无力承担
2. 基础配套齐全:地块临近村组道路,通水、通电通路,方便日常居住、出行;满足三通一平条件。
3. 安全无隐患:避开滑坡、山洪地质灾害区、高压电线、河道泄洪区;远离生态林、基本农田;
4. 地块条件适宜建房:优先村内闲置老宅、平整空闲建设用地,面积符合汉寿县宅基地标准;不安排狭长、低洼、土质松软不适宜建房的地块;
5. 就近安置优先:优先在本组、本村范围内选址,减少跨村生活不便。本人田土均在本村,不方便农业耕作,出具书面选址排查结果。
6. 全程以书面形式告知异地选址、公示、宅基地联审报批全部流程、办理时限,杜绝仅口头答复,保障我户“户有所居”的法定权益
二、落实诉求
在规定工作日内落实本人户有所居诉求
三、说明
保障农村村民住房是政府法定职责,本人诉求合理合法,望贵单位积极协调、按期落实。
法律政策依据提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空闲和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我是热心人,正因为我认真拜读了贴文,才善意的告知相关政策,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严格按照一户一宅和批准面积建设。农村村民建设住房应当先向当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委会会议讨论、公示、出具意见报送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证件,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文件并说明理由。“户有所居”不假,您不能当巨婴,乡镇政府也不是奶娘、不是保姆,虽说政府由管理型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但不能一味包办,乡镇政府只有审批。为什么我要说这些,因为您说的话,提的要求让人看了有点不舒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