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8日,我联系平安财产保险株洲中心支公司为货车投保新一年的商业险和交强险,同日,平安财产保险株洲中心支公司向我出具了携带其平安LOGO的报价单载明总价是9863.8元(图五),我再三确认一周内该报价不能变动,也得到了业务员的认可,然而,7月15号上午向平安财产保险株洲中心支公司对公转账支付了保险费后(付款水单详见图三),下午却被平安方面拒绝履约出具保单,临时要我们加价三千元左右才能出具保单。平安财产保险株洲中心支公司以低价诱导我司锁定投保意向,收讫全部款项后,立即恶意临时涨价、拒绝履约,销售过程存在严重价格欺诈、误导承诺,严重侵害我司合法权益。双方已就车险保费达成有效预约合意,平安单方大幅涨价,保险从业人员虚假价格承诺、销售误导,亦违反《保险法》131条、《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23条,属于保险监管明令禁止的侵害投保人权益行为。违反《民法典》第495、543、577条,构成合同违约。我诉求是银保监部门迅速介入协调,责令平安财产保险株洲中心支公司履约,迅速向我方出具车险保单,或赔偿我司转保产生的全部保费差价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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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尼奥洛
我是发帖人,此事7月16号下午16时30分已经办结,无需再跟进,谢谢!
2026-07-16 17:4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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