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尔卡艺术培训还我课时费
长沙市长沙县
网友39a6diw
2026-07-15 19:29:49

2020年7月30日,我花费3178元报名钢琴课程,包含24节课(2980元)加3节课(198元),合计27节课;7月31日又花费94元购买了钢琴书本包。我家孩子最后一次上课是2021年2月3日,当时临近过年校区放假,累计共上了11节课,还剩余16节课。

之后孩子上初中住校,课程多、作业多,我就跟老师沟通申请了暂时停课;后来孩子升入九中读高中,也是住校,只有半月假和月假,实在没空去上课,就继续暂停了课程。

2026年7月12日我联系机构,想安排孩子继续上课,却被告知机构已经换了老板,不能再继续上课了!我想不明白,为什么机构更换老板的时候不通知我?现在机构招牌没换、经营地址没换、前台客服的微信也没变,我花钱购买的预付式课时,所有权本来就归我,机构单方面告知不能上课,属于无效的霸王条款,我完全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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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转让经营、转移预付式服务合同义务的,消费者有权拒绝接受该变更,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及预付款退还请求权。

根据您所述事实,您于2020年7月30日向涉案机构支付课程费用3178元,购买27节钢琴课程,另于2020年7月31日支付94元购买配套书本包,已完整履行消费者付款义务,依法享有对应课时服务权益及预付资金权益。后续因孩子升学住校、学业繁重等客观合理原因,您已与机构老师沟通暂停课程,属于合理的履约调整行为,不存在违约情形,剩余课时权益始终合法有效。

涉案机构在经营地址、对外招牌、客服微信均未变更的前提下,私下更换实际经营主体,且未依法履行告知、征得消费者同意的义务,事后新经营者以更换老板为由单方拒绝继续提供剩余课时服务,该行为严重违法违规。首先,消费者预付课时对应的服务权益归消费者所有,经营者内部股权、经营权变更,不得对抗善意消费者,不能作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合法理由;其次,机构单方终止服务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单方面违约,其拒绝履约的相关说辞属于无效霸王条款,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您有权要求机构继续履行课程服务义务,或全额退还剩余未消费课时对应的预付款项,并可依法主张相应利息及合理维权支出。

建议您妥善留存全部证据材料:课程报名记录、付款凭证、课时消费记录、停课沟通记录、2026年7月机构拒绝履约的沟通记录、门店现状照片等完整证据链。您可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线,或直接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查处;协商、投诉无果的情况下,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依法全面维护自身合法财产及消费权益。

2008年-2013年执业于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

2013年-2024年执业于湖南清枫律师事务所

2024年-至今   执业于北京恒都(长沙)律师事务所

执业年限十五年

社会任职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委员、湖南省律师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长沙仲裁员、民革湖南省委社法委秘书长、长沙市律协理事、长沙市律协女律师委员工作委员会主任、长沙市新的社会阶层联合会理事、长沙市妇联维权顾问、开福区政协常委。

荣誉:湖南省司法厅全民创新创业法律服务先进个人、长沙市优秀律师、十佳法律顾问、十佳政协委员、优秀青年企业家

业务专长:执业年限十五年,专注于商事争议解决、建设工程、房地产、股权及合同纠纷等方面的专业法律服务,近年来承办了数百起商事纠纷案件,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并担任多家政府及国有企业单位法律顾问。代表业绩:代理北京某科技公司诉南京某科技公司、湖南某高速公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某建筑公司与绿 地某公司、湖南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某建工集团与某地产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某资产公司与某地产公司破产债权确认案件、某股份公司与某集团公司代理合同纠纷案件、某股份公司与某集团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等具有影响力案件。

2026-07-16 11: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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