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顺府置业有限公司从未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工伤维权遇部门推诿
岳阳市平江县
网友r67a2bx
2026-07-15 16:38:48

本人亲属危高莲,长期就职于平江县顺府置业有限公司,现有生效劳动仲裁裁决书、长期工资银行流水作为佐证,双方劳动关系事实清晰、合法有效。

此前危高莲于工作日上午八点,在日常上班必经路途之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本次受伤伤情严重,经专业伤残鉴定评定为两处十级伤残,身体遭受永久性损伤。事故发生后,用工单位未主动落实任何慰问与赔偿,事后单方面要求当事人不用再到岗上班,既未出具书面辞退文件,也未妥善处理工伤后续相关事宜。

在工伤认定流程当中,相关单位以当事人年满五十五周岁、属于超龄人员为由,初步判定不符合常规工伤保险参保条件。但结合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依据人社部发〔2016〕29号文件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相关答复精神,劳动者即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只要未曾办理退休手续、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用人单位务工期间遭受事故伤害,用人单位依法需要承担全部工伤保险责任。

本次当事人危高莲从未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金,完全符合上述可享受工伤保险保障的法定条件。之所以无法正常走工伤保险基金理赔渠道,根源在于平江县顺府置业有限公司自用工之日起,从未为危高莲缴纳过五险一金,工伤保险长期处于断档空白状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明文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依法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本该由社保基金兜底的工伤各项赔偿,因企业拒不履行参保的法定义务,最终全部风险转嫁到劳动者个人身上,伤者身受两处十级伤残,高额治疗、康复等相关损失迟迟得不到合理赔付,严重损害合法权益。

缴纳五险、住房公积金,是我国法律硬性规定所有用工企业必须履行的强制性责任,不存在单人选择性参保、延后补缴、局部整改变通处理的空间。经查实,平江县顺府置业有限公司从录用危高莲上岗至今,从未为其缴纳任何一期五险一金,并且该企业并非仅针对危高莲一人不予参保,多名在岗职工均存在同类未参保问题,用工合规层面存在普遍性违规。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本人已先后前往平江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平江县税务局、平江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三家职能单位,线下递交全套书面举报材料与证据资料,诉求督促企业依规补缴历年五险一金、承担工伤对应责任,但各部门接收材料之后,未能协同开展全面核查处置,问题迟迟没有实质性进展:

1. 劳动监察大队接收举报材料后,以需要税务部门核实相关信息为由,暂未针对企业长期违规用工、全员不参保问题开展独立核查;

2. 税务部门已收取法定劳动关系仲裁文书,未按照法定职权主动调取企业内部工资台账、用工资料进行全面排查,没有依法核算历年社保欠费、向企业下达清缴通知,将核查企业内部台账的工作义务变相交由劳动者个人承担;

3.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仅提出单独为危高莲一人补缴公积金的折中方案,拒绝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对该企业全体在岗职工公积金缴存情况开展统一排查、规范化整治,属于选择性和稀泥式处理。

本人认为:企业内部全员参保记录、涉税台账、过往补缴情况,均属于职能部门在职权范围之内主动核查落实的工作职责,不应由普通劳动者自行搜集举证。企业依法参保缴费是不可推脱的法定义务,用工期间全程未缴纳社保公积金,历年欠费必须依法查处、足额追缴,不能以单人整改、局部处理的方式简单了结,此类普遍性用工违规问题,恳请政府层面予以高度重视,规范辖区内企业用工参保秩序。

现正式提出三项诉求:

一、恳请上级主管部门重点督办,责令平江县顺府置业有限公司依法足额补缴危高莲用工期间全部欠缴五险、住房公积金,同步对该企业全体在岗职工五险一金参保缴存情况开展全面排查,纠正企业普遍性不参保的违规用工行为;

二、督促该企业依法承担危高莲本次交通事故(两处十级伤残)对应的全部工伤待遇赔偿责任,保障超龄未领取养老待遇劳动者的法定工伤权益;

三、督促平江县人社局、税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依法履行本职工作职责,多方联动形成处置合力,针对本次举报事项限期开展实地核查,并向当事人出具书面正式处理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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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07-17 15:2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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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平江县管理部
2026-07-20 12:3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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