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问询河阿甸组拆迁过渡安置费发放责任主体、停发法律后果及司法维权途径的函
致: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张河燕
住址:永州市冷水滩区仁湾街道张家铺村河阿甸组
申请日期:2026年7月15日
一、事由背景
本人系2016年永州经开区仁湾街道河阿甸组征地拆迁项目被征收户,房屋拆除后征收方按照600元/月(7200元/年)标准,向我户足额发放了首年临时安置过渡费。自2017年起,相关部门在无协议约定、无法律政策依据、未履行任何法定告知程序的前提下,单方停止发放过渡费。至今九年时间,原定安置地块仍未完成交付,我户长期在外租房过渡,同村组同批次拆迁农户均已按统一标准补发19万元/户(基础过渡费+永政发〔2024〕4号文件规定的1.5倍超期安置补助),唯独我户补偿款项被无故克扣截留。
临时安置过渡费是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权益的法定专项补偿,和安置资格认定属于相互独立的行政事项,行政机关不得借安置争议捆绑停发过渡费。为依法厘清权责、推进维权,现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贵管委会书面问询以下核心问题,请加盖公章书面答复。
二、申请答复事项
(一)明确过渡安置费法定发放责任单位
1. 新河家园(河阿甸安置小区)征地拆迁项目中,法定承担临时安置过渡费核算、资金拨付、按期发放义务的具体行政单位全称是什么?请列明该单位编制文件、职权批复依据。
2. 仁湾街道办事处、经开区征地拆迁事务中心、冷水滩区自然资源局、经开区管委会四方中,哪一方是案涉过渡费发放的责任主体,各方具体权责划分文件请一并公开。
3. 我户首年过渡费的付款账户、资金审批流程、拨款单位存档凭证,请予以调取公开。
(二)明确单方停发过渡费对应的法律后果
1. 行政机关在无合同、无政策、无程序的情形下,擅自终止法定持续性过渡费发放,属于行政违约还是行政不作为?对应的行政处罚、纠错整改、赔偿责任分别是什么?
2. 因政府安置地块建设滞后、非被拆迁人自身原因导致长期超期过渡,拒不按照《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发〔2024〕4号)第三十一条计发1.5倍上浮过渡费,是否构成截留、挪用征地补偿专项资金?纪检监察追责的适用条款请予以说明。
3. 行政机关以安置资格存在争议为由,变相扣押独立的过渡安置补助,是否违反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公平补偿原则?对应的整改要求是什么。
(三)确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主体
1. 针对本次停发过渡费、拖欠补偿款纠纷,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列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是哪一家?若存在多个共同被告,请全部列明。
2. 提起履行行政协议、给付过渡费之诉,需要准备哪些法定证据材料、诉讼文书,起诉期限如何认定?
3. 经开区管委会作为市级政府派出机关,在本次征收补偿纠纷中属于监管主体还是直接责任主体,能否直接列为被告?
三、法律告知
1.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请于收到本函15个工作日内,将盖章书面答复邮寄至申请人预留住址。
2. 若逾期不予答复、隐瞒权责文件、规避法定责任,本人将直接向永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同步整理全部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确认停发过渡费行为违法、判令足额补发19万元拖欠补偿款及逾期利息。
申请人(签字按手印):张河燕
附件:
1. 首年过渡费银行收款流水截图
2. 同村组农户19万元过渡费补发佐证材料
3. 永政发〔2024〕4号政策文件复印件
补充:行政诉讼被告选择关键指引(法院立案直接使用)
结合永州经开区征收案件司法判例,分两种起诉方案:
1. 最优方案(共同被告,胜诉率最高)
将 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经开区征地拆迁事务中心 + 仁湾街道办事处 列为共同被告。
法律依据:经开区管委会受永州市政府委托,全权管辖辖区内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拆迁事务中心是具体实施单位,街道办负责属地协调,三方共同对补偿发放履职负责。
2. 兜底备选方案
若法院认定经开区管委会不具备独立被告资格,直接变更被告为永州市冷水滩区自然资源局,该局是冷水滩全区征地补偿安置法定主管部门,对经开区范围内征收行为承担兜底责任。
立案必备证据清单
① 拆迁房屋拆除证明、首年过渡费到账记录(证明双方行政补偿协议关系)
② 永政发〔2024〕4号文件(超期过渡费1.5倍计发政策依据)
③ 同村组村民19万元补发凭证(同案同判、公平补偿参照依据)
④ 多部门无档案、推诿答复回执(证明行政机关无法举证停发合法依据)
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需要我帮你把这份问询函压缩成一页精简版,方便EMS邮寄提交给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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