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邵东市卫健局就廖某违法行医案处罚,申请重新认定违法事实
邵阳市邵东市
网友aic6w84
2026-07-15 07:41:58

举报人:王希美

联系电话:158****3202

针对邵东市卫健局就廖莉群违法行医一案作出的答复及处罚决定,我完全不予认可。本次处罚仅单一依据“利用职务之便牟利”作出处理,刻意遗漏多项独立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事实核查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处罚畸轻的问题,具体异议如下:

一、卫健局仅以单一案由处罚,漏查多项应当单独追责的违法行为

  1. 廖莉群仅具备西医执业资质,无中医执业许可,违规为我开展中医把脉、配制内服如意膏,且自制膏剂未按规定备案,涉嫌制售假药,《中医药法》对此设有独立罚则,该局未单独认定处置。

  2. 廖莉群主动邀约我前往澳美斯酒店就诊,现场安排无医师资质人员张仟问诊开方,属于组织他人在非医疗场所非法行医,依法可单独处罚,该局仅异地移送线索,未追究其组织者责任。

  3. 廖莉群委托微信群无资质人员强力飞远程开具中西药处方,违反医师需面诊开方的强制性规定,该独立违规行为未纳入处罚范围。

  4. 廖莉群未经我许可,将我的病情、个人信息转发至四百余人的微信群,泄露患者隐私,《医师法》单独列明了相关处罚条款,但本次处罚完全未提及该违法事实。

以上四类行为均为相互独立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卫健局将其全部笼统归为“牟利”,属于重大事实遗漏。

二、本次处罚存在实体与程序多重违法

  1. 违法所得核算不实:卫健局仅认定违法所得3005元,我实际合计支付诊疗、药费3430元,未完整核算全部涉案收入,刻意降低处罚基数。

  2. 未适用从重处罚情节:廖莉群违规开具孕期禁忌药物、交付三无膏剂,我连续用药45天,直接造成孕19周引产,产生永久生殖损伤与精神伤害,属于法定从重情形,本次处罚未予以考量,处罚结果明显畸轻。

  3. 违反行政处罚基本原则:廖莉群存在7项独立违法行为,卫健局仅选取单一条款处罚,未逐项认定、分别处罚,法律适用存在根本性错误。

三、驳斥卫健局答复的不合理之处

该局称处罚裁量合规,该说法不成立:案件全程规避《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患者隐私保护相关法条;以第三方人员无法核实为由免除廖莉群主责;刻意隐瞒私制膏剂、泄露隐私两项关键违法事实,案件调查流于形式。

四、我的诉求

  1. 撤销本次仅以牟利为由作出的全部行政处罚,重新核查全部违法事实,逐项裁量合并处罚,按3430元完整核算违法收入;

  2. 补充认定廖莉群超范围行医、私制制剂、组织无证行医、委托他人开方、泄露患者隐私的全部违法事实;

  3. 将致我引产受损作为从重情节重新裁量,加重处罚;

  4. 联合市监局封存如意膏送检,定性是否为假药;

  5. 完整公开本案卷宗、笔录、处罚文书、线索移送回执,书面说明单一案由处罚的法律依据;

  6. 启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厘清诊疗行为与引产损伤的因果关系,责令廖莉群全额退还药费,并赔偿手术、后续治疗及精神损失。

我持有面诊视频、聊天记录、付款凭证、住院病历、沟通录音、卫健局答复等全套证据。若本次异议未得到纠正,我将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纪委实名举报、省级信访等渠道持续维权。

举报人:王希美

202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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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委网信办
2026-07-16 10:4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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