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缴纳了公示牌上规定的14520元高额学费,购买的是全日制高中的人工教学服务。现在学校擅自改变教学模式,老师几乎不讲课,全靠平板放视频。既然服务内容发生了实质性降级,且并未在入学合同中约定可以使用平板替代人工授课,我们家长要求学校要么恢复传统授课,要么退还因减少人工授课而对应的学费差额。学校既不减老师工资,也不退学生学费,还让学生当‘小白鼠’,这合理吗?”“公示牌上写着‘自愿原则’,但实际上是针对特定班级强制执行。如果不愿用平板就没法上课,这难道不是变相强制吗?请监管部门核查该校是否真的签署了自愿协议。” 并且老师还口出狂言说不乐意用平板上课的可以别上课 但是使用平板授课并不是学生本意所为 完全是强加在学生身上的 身为接受了九年传统教学的学生来说 是难以快速接受的 更何况还有两年面临高考 湖心学校就这样拿着学生的前途开玩笑吗 平板教学教的很烂学校知道吗 拿着家长的血汗钱在这挥霍 学费是购买学校教育服务的对价,学费的定义学费是购买学校教育服务的对价,其中教师授课是核心服务内容,如果学校引入了平板,导致老师讲课时间大幅减少(例如从每天6节课变成老师只讲1节,剩下看视频),这在合同法理上属于 “服务内容实质性变更”虽然老师的工资(课时费)学校照发,但这属于学校的内部运营成本。对于消费者(家长/学生)而言,我花了14620”元买的是“名师面对面授课”,而不是“买个账号看网课”。既然核心服务(人工授课)减少了,价值降低了,学校理应通过降低学费或退还部分费用来平衡,否则就是利用垄断地位强迫交易
《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严格规范2026年春季教育收费政策执行的提醒告诫函》均强调“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学校未按约定提供完整授课服务,构成违约。
家长有权要求学校退还部分学费或提供等值补偿,否则构成“质价不符”和“价格欺诈”。
《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严格规范2026年春季教育收费政策执行的提醒告诫函》均强调“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学校未按约定提供完整授课服务,构成违约。
家长有权要求学校退还部分学费或提供等值补偿,否则构成“质价不符”和“价格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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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7he0a8n
家长没有签署什么自愿书 有的话要学校拿出来啊
2026-07-20 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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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争议焦点与法律依据
本案核心争议点有二:一是学校单方面以平板视频授课取代人工面授,是否构成违约;二是“自愿原则”下执行层面的实质强制,是否合法合规。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学校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核心服务内容(人工授课),若在入学合同或招生宣传中未明确约定可采用平板替代,则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参照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例,若“线下面授”被单方改为“线上模式”且对教学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法院倾向于认定构成对合同主要义务的不履行,学生家长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费。关于“自愿”流于形式的问题,虽然校服等领域存在“自愿变相强制”的讨论,但具体到本案,需核查学校是否通过分班、上课资格等方式实质剥夺了学生拒绝的权利,若有,则违反《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等强调的“自愿原则”。
二、证据准备与救济途径
证据准备:需固定招生简章、入学合同(重点关注教学方式条款)、学费缴纳凭证(证明“人工教学”的对价)、新旧教学模式课表对比、校方要求使用平板或声称“不乐意就别上课”的录音/聊天记录。
行政投诉:向当地教育局投诉其违规变更教学计划及变相强制收费,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其“质价不符”。
民事诉讼:若协商及投诉无果,可依据《民法典》以服务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诉求为继续履行(恢复人工授课)或退还因服务降级产生的学费差价。
律师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