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核查2002年张河燕户门面用地购置档案留存情况并出具书面证明的函
致:永州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原永州市房屋拆迁建设事务所)
申请人:张雄
住址:永州市冷水滩区仁湾街道张家铺村河阿甸组
送达地址:住址(用于接收书面盖章答复)
申请日期:2026年7月14日
一、事实背景说明
1. 本人家庭成员户主张河燕,在新河家园项目资格审核过程中,被仁湾街道办事处以2002年历史用地手续为由,限制本次安置权益。该认定依据源自2002年原永州市房屋拆迁建设事务所经手的相关手续及不动产登记档案。
2. 本人先后向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开区分局、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上述两家单位均书面答复:2002年该宗用地相关手续的经办主体为贵单位前身原永州市房屋拆迁建设事务所,经开区范围内没有留存全套原始档案材料,指引我方向贵单位调取核实全部原始资料。
3. 2002年案涉两间门面用地,是户主张河燕自行出资5000元有偿购置取得的土地使用资格,并非政府无偿分配的拆迁安置福利。目前新河家园相关纠纷、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均需要以当年原始档案作为关键依据,现正式向贵单位申请核查档案留存状态,并出具对应书面证明文件。
二、本次申请事项(恳请以加盖贵单位公章的正式文书逐项予以回复)
(一)核查档案实际留存情况
1. 请核实归档信息:2002年4月户主张河燕名下,冷水滩张家铺路(现飞腾路)8m×12m两间门面用地全套原始档案是否由贵单位保管存档。所需资料包含:当年征地批文、地块出让/用地指标审批文件、缴款凭证、土地使用权确认单据、不动产登记申请全套材料、各项审批会审记录、款项结算单、签字签收凭证。
2. 如若上述档案完整留存:请向申请人提供全部档案复印件,并加盖档案查询专用章,用作后续法定维权证据。
3. 如若档案出现遗失、损毁、未归档、无法调取等情形:请出具正式盖章的《档案无法查询证明》,写明档案灭失时间、原因、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人信息。
(二)依据原始档案出具事实认定意见
结合存档资料,针对该地块权属来源作出书面说明:
1. 2002年该门面用地,是户主张河燕以5000元费用有偿认购土地使用权,还是属于拆迁无偿安置划拨用地;
2. 调取当年同期执行的用地管理政策文件,确认该笔有偿购地行为,是否等同于剥夺户内全体家庭成员后续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资格。
三、法律时限告知
1.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请在签收本函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盖章书面答复邮寄至申请人预留地址。
2. 若逾期不予答复、隐匿档案资料、拒绝出具档案灭失证明,本人将依法向永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同时向永州市档案馆、纪检监察部门提交履职监督举报。
申请人(签字按手印):张雄
附件清单:
1. 永州经开区综合服务中心信息公开回复截图打印件
2. 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开区分局信息公开回复原件复印件
3. 仁湾街道办事处留言答复截图打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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