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其妻子在2026年5月15驾驶一辆小汽车在益阳市资阳区荣生检测站附近与三轮车刮擦伤人事故,三轮车伤者产生医疗费用合计8400余元,总共赔偿25899.22元整。包含拍片、药物、门诊/住院诊疗等伤情不属于公安部146号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定义的伤势轻微,多次要求交警查看三轮车刹车。并当面向交警咨询。以三轮车有合法年检为由拒绝查看。法定不满足简易程序适用前提。
2. 办案交警未取得全部三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单方面擅自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伤人事故,省略车辆碰撞痕迹检验、完整卷宗取证流程,未完整留存,对方三轮车在复核期间,未通知本人,私自将三轮车修好。导致车辆刹车系统物证丢失。取证存在重大缺失。导致复核我还是全责。
3. 本人收到认定书3日内提交市级复核申请,但益阳市交警支队复核结论刻意回避“违规适用简易程序”这一法定程序违法问题,未纠正办案单位程序瑕疵,直接维持原错误定责,未能依法纠错。
4. 依据公安部146号令第二十三条,伤人事故同时满足“伤势轻微+全体当事人书面同意”才可走简易程序,本案两项条件均不达标。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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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26ybza5
针对益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资阳大队本次的回复内容,本人暂不作详细辩驳,待收到省交警总队书面核查结论后,再补充完整异议与相关佐证材料。恳请红网百姓呼声平台暂时留存本诉求工单,感谢平台协调督办。
2026-07-20 18: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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