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您们好,我叫余小飞,于2015年在株洲市芦淞区法院有一工伤官司,至今停留在执行局多年,至今,法院执行局以找不到人和公司为由,说要我自己去找人,我本人因身体健康问题和单身一人带着一孩子,生活都成问题,实在没办法,肯请领导做主。我今获得一些资料,证明国丰印刷厂还在开工,法人都在,被执行人的姐姐占公司股份百分之五十,法院为什么不能追加被执行人呢!怎么还说找不到人和公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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