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5日11时16分许,本人收到邵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邵阳县大队的下发的关于湘EC008P的违停处罚短信,罚款理由是:车辆在邵阳县塘渡口镇书院路与金塘路交叉口不按规定停车。收到短信后,立即查看违停违法处理查看,经认真评判,本人发现处罚不合理,遂拨打邵阳12345热线反映此事,并在12123平台申请消除处罚,但邵阳县交警大队已提交证据不足为由拒绝消除。现本人在红网请求有关部门针对此处罚予以消除,事实根据如下: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12月20日公安部令第105号发布 根据2020年4月7日公安部令第157号修正)第三章第二节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新增或重新启用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须通过官方网站或当地政府官方网站予以向社会公示,且公示时长不低于五个工作日,公示后才能作为正式的处罚取证设备。但邵阳县塘渡口镇书院路与金塘路交叉口(设备编号:430523000000090006)违停抓拍设备未予以公示,本人查询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支队及邵阳县人民政府网站及微信号均未发现该设备有公示记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未予以公示的设备不得作为取证设备,不得产生行政处罚行为。
鉴于以上理由,本人要求邵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邵阳县大队出具该交通设备(邵阳县塘渡口镇书院路与金塘路交叉口,设备编号:430523000000090006)的官方公示记录,若无法出具的,应当予以撤销处罚。
本人保留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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