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在桃江到益阳的国道的返程过程中,被后车一个无牌照无驾驶证无保险的机动车撞了,注意交警在处理时明确口述对方为机动车,我们还确定的问了一遍,有录音证据,但是结果书上又是其它。在当日处理时交警明确说大概率是每个人都有责任,因周五已经下班,交警说无法调取道路视频监控为由,推至13号今日处理。处理前要求双方都到场。
1.在处理过程中对方完全没有出面,只在楼下碰到他们几个人在下面商议,他要我们先上楼,后续我们上楼后,在一交警的值班室看到他们在与其单独交谈(这位交警全程没有处理过我们这个事件,却突然与当事人的亲属交谈?)提出疑问并未得到正面回应。请有关部门迅速调取桃江交通警察大队的路口视频与走廊监控视频,就可以了解全部经过,是否存在走后门?收受贿赂行为?
2.处理结果未给出明确的解释,没有依据,要求出事明文依据,对方只有一句话:有异议去益阳。且直接出具变道处罚书?罚款200元?第一变道没有压实线,也完全完成变道,这个200元是什么是否合理合法,对方没有驾驶资格证的处理是否又会公平公正。在事实核查不清、关键证据不向当事人公示的前提下,错误认定本人存在“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并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判定本人在追尾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3.不愿意提供视频路线证据,说只能看一看,不能录视频不能发给我们作为证据。既然公平公正为何不能提供。办案民警在处理本次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拒绝向当事人提供事故监控视频、车辆行驶轨迹资料,执法程序违反法定要求;
4.处理事情过程中极其不耐烦,对提出的问题一直不予以正面回应,直接一来就是走程序走保险。
在我多次主动要求查阅、复制事发路段监控录像、车辆行驶轨迹等案件材料时,办案工作人员明确拒绝向我提供相关视频与路线材料,无法核对现场真实情况。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事故当事人有权查阅、复制案卷相关证据材料,无故拒绝查阅属于执法违规行为。
本次处罚适用法条的前提是车辆正处于变更车道过程中,而事故发生时我早已完成变道,不再处于变道状态,不应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进行处罚。在关键证据不公开、事实没有查清的情况下作出处罚和事故全责认定,明显不符合客观事实。
1. 责令桃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向本人完整提供本次事故全部监控视频、车辆行驶轨迹、现场勘查资料;
2. 撤销编号为4309051908921550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撤销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 撤销本次交通事故判定我全责的事故认定书,依法重新调查事故,按照客观事实划分事故责任;
该事件在处理过程中存在极大问题,恳请有关部门迅速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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