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衡阳珠晖区市监局不当中止幻真堂售三无产品案调查
衡阳市珠晖区
网友sg4pwcr
2026-07-12 20:22:51

2025年11月12日实名举报衡阳幻真堂销售无厂名厂址、日期、无执行标准、无备案资质的三无产品青龙膏+普通食品虚假宣传治病功效;2025年12月30日衡阳珠晖市监局书面确认全案材料移交珠晖综合执法大队,2026年2月3日本案正式立案。

办案单位在无合法法定事由前提下,以我与涉事商家存在名誉权民事诉讼为由单方中止案件调查,中止数月直至2026年6月1日我主动追问才口头告知中止,第一、本案民事纠纷与行政监管案件属于两个独立法律关系,中止调查适用法律错误。

幻真堂医药有限公司另案起诉的是名誉权纠纷民事诉讼,并非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本次行政查处事项为该公司销售三无化妆品、违规宣传药效、超范围经营,查处的是市场经营违法行为,行政违法事实的认定不需要以民事案件审理结果作为依据。本案并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可以中止调查的法定情形,贵局以此为由中止案件,属于适用法条不当,无故搁置办案。

第二、立案超期未办结、以违法中止规避时限,构成行政不作为,未依法送达书面中止调查决定书,执法程序存在瑕疵。

案件中止调查属于影响举报人救济权利的重要执法程序事项,贵局自2026年2月3日电话告知立案,直至6月1日举报人通过12345追问调查其结果,才被办案人员电话口头通知,不出具、不送达正式《中止调查决定书》,并以内部过程性信息为由拒绝提供文书,剥夺了本人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提起申诉的法定权利。依据行政执法程序要求,中止调查文书应当依法送达投诉举报人,不能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避文书送达义务。自2月3日立案,中止调查时间不明,办案时间远超最长法定期限120天,以中止状态规避办案期限计算,实际是利用程序手段掩盖超期办案怠于履责的事实。构成持续行政不作为。

第三、本次举报案由为查处三无标识化妆品,并非举报产品内在质量不合格,无需强制送检实物。

本人当初立案举报的诉求,是查处幻真堂销售的“青龙膏”属于无厂名、无厂址、无备案编号、无生产日期、无成分说明的三无化妆品,属于标签标识形式违法,并非举报药膏重金属、微生物等内在质量指标不合格。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认定化妆品是否为三无产品,只需核查外包装是否具备法定标注信息,仅凭照片、截图、宣传售卖记录、国家药监局官网备案查询即可认定,不需要做第三方质量检测。即便产品检测合格,只要缺少法定标签内容,依然构成违法经营。贵局将标识违法与质量检测混为一谈,刻意抬高举证门槛,属于法律理解偏差。

第四、涉案产品实物及台账资料均由被举报人掌控,不应将全部举证责任转嫁消费者。

“青龙膏”由幻真堂医药有限公司上架销售、仓储保管,完整外包装、产品样品、进货台账、备案凭证、销售记录全部留存于经营者处。本人作为消费者,产品购买后已经开封使用,客观上无法保留完整未拆封的产品实物。

行政执法取证应当由监管部门依法向经营者调取资料,在经营者拒不配合提交产品及资质材料时,应当结合现有微信聊天记录、宣传截图、交易记录等电子证据综合认定违法事实,而不能以举报人无法邮寄实物为由停滞案件办理。

第五、恳请行政案件独立推进,无需等待民事判决生效后再恢复调查。

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是及时查处市场违法行为,防范违规产品继续流向市场,不能因双方存在民事纠纷就长期中止、拖延办案。即便民事诉讼二审审理期间,贵局依然可以独立核查产品资质、标签情况、广告宣传、经营范围等违法事项,同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避免违法经营状态持续存在,损害消费者及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本人提出四点诉求:

1. 纠正法律适用错误,撤销不当中止调查决定,立即恢复本案调查;;

2.区分标识违法与质量检测,责令幻真堂提交青龙膏完整包装、备案资料、进销台账,依法认定三无产品违法事实;

3.不得以民事纠纷、缺少检测实物为由继续拖延无资质标签的三无产品销售及虚假宣传案件办理,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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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5 10: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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