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株洲市公安局
2026年3月27日,本人及业主代表向建宁派出所报案,控告原业委会成员涉嫌伪造业主大会选票、私刻公章。2026年5月27日,建宁派出所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株公芦(建)行终止决字[2026]第0144号),以“没有违法事实”为由终止调查。本人对该决定提出以下质疑:
一、报案证据确凿,何来“没有违法事实”?
报案人提交了以下关键证据:2020年原业委会自拟名单(20人)与2023年备案证明(11人)相差9人;电脑备案(12栋楼2000多户)与纸质备案(3栋楼852户)严重不符;龚曾自2014年起非业主却担任秘书长至2025年;漆章仁自2018年失联却担任委员至2025年;100余户业主联名证明从未参与投票;鲍勇、黄德法聊天记录承认不知选票来源;移交封存清单无任何选举原始资料。上述证据已充分证明“选举造假”事实。公安机关认定“没有违法事实”,请解释:“20人变11人”“非业主当委员”“100余户从未投票”这些事实为何不属于违法?
二、行政立案后又终止,程序是否合法?
2026年2月6日,建宁派出所就同一公章案正式行政立案,三个月后又以“没有违法事实”终止。请问:立案时的违法嫌疑为何变成了“没有违法事实”?调查期间调取了哪些证据?100余户业主证言是否采信?如未采信,理由是什么?
三、检察院已受理关联案件,公安机关认定是否矛盾?
2026年7月1日,芦淞区检察院已受理职务侵占案立案监督申请。同一小区的关联案件已被检察院受理,而派出所却认定“没有犯罪事实”,两者是否存在矛盾?
四、行政案终止后,违法责任谁来追究?
非业主和失联人员担任委员长达数年,本身就是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事实。派出所终止调查后,伪造选举文件的违法责任谁来承担?被侵害的业主权益谁来保护?
请求: 请求上级公安机关对建宁派出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进行复核,责令重新调查,将结果书面告知报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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