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迎光乡江边村五组村民刘荣锦,现年91岁。
2026年6月17日,迎光乡卫生院在江边村组织老年人免费体检。我身体很好,我一个人按照他们通知的时间到达村部参加体检,可到现场未见大家排队按秩序,卫生院也没安排工作人员维持秩序。当时我站在本组村民刘昌炳后,本想站他前面,谁知他反手将我推出将达几米远摔倒在地,导致腰椎骨折。在整个过程中没有工作人员来劝说制止,也没报警,并无一工作人员劝说制止。现老人家卧床不起,疼的可怜,将一个月之久了,卫生院不闻不问,哪有一点人道主义?
一、本没活动组织者是卫生院,有副院长亲自带队,根本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现在未见有安全警示标志和秩序维护人员。
二、副院长对此次人身安全事故必负领导责任。
三、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完全在于组织者,院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严重违反《民法典》1198条之规定。没有专人维持秩序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由院负全责。具体责任划分比例:通常为百分之60一百分之90。若现场确实无人维持秩序,且冲突因组织者而直接引发,可主张全责。
四、院方责任:未巡查、未没警示、未劝阻或报警,本没人身伤害事故必由院方负责。
诉求:
一、刘荣锦是一个活生生、身体很好安全来到活动现场的,要求院方予以治疗完好,将老人交给家属。
二、或赔偿所有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一切费用,带按伤情等级予以赔偿。
三、院方也可以预付垫付医药费15万元,以治疗好出院结算为准,如另有特殊情况在外。
四、副院长必承担领导责任,予以追责!
五、如不公正、官官相护,我们家属会依法层层上访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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