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本人王光祥,2008年1月入职株洲五星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至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从事电焊工岗位,连续工作15年。2025年5月6日在岗职业健康体检中,确诊为职业禁忌症(肺功能轻度限制性通气功能障碍、尿糖阳性等)。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35条,公司应当立即安排调岗或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但中车株机与五星人力均未履行该法定义务,反而于2026年7月单方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仅愿支付48201元经济补偿(按待岗工资3201.4元/月×15年计算),远低于法定标准。
【已采取措施】
本人已于2026年7月向石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请求确认违法解除、补足工资差额107107.91元、按原岗月均工资9829.88元核算经济补偿147448.2元,合计索赔247556.1元。仲裁委已受理。
【投诉请求】
1.请石峰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核查中车株机与五星人力的劳务派遣合规性及待岗工资低于法定标准问题;
2.请石峰区卫健局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75条。对中车株机未安排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员工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立案查处;
3.请求督促企业与本人依法协商解决,避免矛盾升级。
【附件清单】
附件1:职业健康检查表(封面页)-证明体检机构资质及电焊工岗位
附件2:职业健康检查表(结论页)-证明职业禁忌症诊断结论
附件3:仲裁申请书首页-证明立案维权
附件4:公司单方解除通知截图-五星人力在盖章回复函中,竟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为借口,企图将本人正常在岗期间的工资剔除,妄图按待岗最低标准克扣工资差额;更恶意将本人2024年底的正常上班时间歪曲为‘待岗’。其吃相之难看,溢于言表。”
本人实名反映,请求对投诉人信息保密。盼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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