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 12 月 10 日,举报人李大泉的前妻向群珍与古丈县栖凤湖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编号:XFT-2012-4),受让罗依溪安置区宅基地约 215.7 平方米。合同明确约定由开发区管委会在 60 个工作日内办理国土使用权证,但至今十余年未办理。
后举报人离婚,协议约定该宅基地归子女李鹏飞李鹏浩所有。2025 年 6 月-2026年6月,举报人已按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求备齐全部个人材料,但开发区管委会与茶投公司以”时间太久、人员对接不上、公司税费主体不明”"国土测绘队找不到原宗地老图"等为由长期推诿、拒不配合,导致无法办证,严重侵害子女合法财产权益,构成行政不作为、慢作为。
五、事实与经过
1. 2012 年 12 月 10 日,向群珍签订土地转让合同,足额支付款项,合同约定公司 60 个工作日内办证。
2. 2016 年 11 月 21 日,李大泉与向群珍离婚,协议明确案涉宅基地使用权归子女李鹏飞李鹏浩所有。
3. 2016 年起,举报人多次联系管委会张君、田宏亮,均无实质性答复。
4. 2025 年 6 月 20 日,举报人按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求备齐全部个人材料,因单位不配合无法完成办证。
5. 2025 年 6 月起,举报人多次联系茶投公司郑宇,对方以税费主体不明为由持续推诿。
6. 2025 年 7 月 10 日,举报人到县信访中心反映,县领导接访并督促办理,但仍未落实。
7. 2026年2月24日,举报人到茶投公司新办公点问询进展,并与郑宇一起找寻了国土局办公室张玉凰,回复汇报局领导如何处理,又找了茶投公司领导,回复正月十五前给我答复。
8. 2026年3月3日,郑宇打电话告知进展,说同我户情况相似户数共4户,公司领导正在上报处理。
9. 2026年6月举报人又到不动产中心问询,之后找到古丈县国土测绘队询问,说是找不到原宗地老图无法出新图,问询郑宇也是无结果。
10. 截至举报之日,各单位仍未履行协助办证义务,无法确权、无法建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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