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姚顺于2024年5月至7月期间为湖南正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石门县碧桂园十里江湾的消防电工程项目提供劳务,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为石门县东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人提供劳务总工时41.5天,被拖欠工资13855元,就拖欠工资事宜曾多次沟通,并向石门县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但石门县劳动监察大队采取消极态度,不予正面处理农民工工资事宜。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如若不属于本部门受理,也应采取积极态度,及时转送相关部门,而非完全视而不见。另湖南正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用工单位,使用个人(包工头黎昌文,已去世)派遣的农名工,理应清偿农民工工资;石门县东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名工工资。
就该施工项目,包含本人在内,有多名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恳请相关部门介入,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支付欠薪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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