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匡智明,系天元区马家河浅塘村村民,现就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办理复议案件多项程序违法、刻意压缩群众申辩期限一事如实反映,全部事实均有《行政复议听取意见通知书》原件佐证:
一、案件受理时间与法定审理期限严重超期
本人两起信息公开复议案件(株天政复〔2026〕110号、111号)均于2026年5月9日被天元区政府受理。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二条,普通行政复议案件法定审理期限为60日,本案审限已于2026年7月8日届满。
复议机关直至审限到期当日(7月8日) 才制作、盖章出具听取意见通知书,未依法办理延期审理手续、未提前书面告知本人延长审限,刻意拖至审限届满才告知当事人需提交书面意见、到场陈述,严重压缩法定申辩、举证准备周期。
二、官方正式公文多处低级错误,履职态度敷衍草率
三份加盖行政复议专用公章的《听取意见通知书》,统一将2026年错误打印为2025年,连法定提交意见的截止年份都出现根本性笔误。政府对外正式法律文书出现如此低级瑕疵,足以反映办案人员对待群众维权诉求极不严谨、履职流于形式。
三、送达与期限设置不合理,变相剥夺群众合理准备时间
三份通知书于2026年7月9日本人方才签收,其中株天政复〔2026〕110、111号两案,要求7月10日上午9点到场听取意见,或7月10日前提交书面意见。
本地邮政每日仅中午12点至下午3点一趟取件,本人7月9日13:50签收文书时,当日邮车早已发车,客观无法当日寄出材料,仅剩余不足20小时整理全套证据、撰写法律陈述,完全未预留邮寄流转、文书准备的合理时间。行政机关自身办案超期不受约束,却对群众设置近乎苛刻的提交时限,双重标准明显刻意为难维权当事人,严重侵害申请人法定陈述、申辩权利。
四、诉求请求
1. 请监督天元区行政复议办纠正本次超审限办案、文书笔误、不合理压缩期限等全部程序违法行为;
2. 酌情顺延本人书面意见提交期限,保障群众充分准备申辩材料的合法权利;
3. 督促相关办案人员规范公文制作、严格遵守行政复议法定办案时限,杜绝同类刻意为难群众的情况再次发生。
电话:180****6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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