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6年5月6日、5月8日,在安乡县安康乡永德村渔场,在安康派出所警员的眼皮底下连续发生的2起非法拦截享受国家“绿色通道”政策的运鱼车辆(5月6日拦截3小时左右、索款29000元,5月8日拦截1小时左右、索款16400元)、索款共计45400元,涉嫌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事件,本人已连续多次发帖,投诉反映安乡县安康派出所对于本人于2026年5月9日的刑事报案未能依法依规处理的有关问题,现结合本案、再次针对安乡县公安局(安康派出所)于2026年7月6日的回复质疑、投诉如下:
1、安康派出所处警程序违法。
本人于2026年5月9日向安康派出所刑事报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1条、178条,《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安康派出所自受害人刑事报案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出具相关文书,但其却未依法依规履职,不仅未依法依规刑事立案,也拒不依法依规及时出具《受案回执》和《不予立案通知书》,至5月29日本人信访后,才于6月12日终于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处警程序违法。
2、不予立案理由与案件事实明显相悖,不予立案决定违反法律规定。
2026年7月6日回复:属于民事自助行为……无法认定存在违法犯罪事实。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案例早已明确指出:民事纠纷不能阻却刑事处罚。公民绝无“自由执行”的权力,况且,5月6日的拦车、索款事件中,涉嫌敲诈勒索违法犯罪行为的首要人彭某与受害人符某毫无民事纠纷关系。安康派出所以此为由不予刑事立案,其理由与案件事实明显相悖,其不予立案决定违反法律规定。
3、知行不合一,双标执法。
安乡县公安局(安康派出所)7月6日回复:民事纠纷请通过协商、人民调解、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如此回复充分说明安康派出所的警员是知法懂法的,知道民事纠纷当事人需依法处理、依法维权,但安康派出所对于拦车、索款的非法行为却又不依法刑事处罚,这岂不是知行不合一?岂不是双标执法吗?况且,行为人(加害人)2次非法拦截的都是享受国家“绿色通道”政策的运鱼车辆,对此,是否可理解为“各养殖户对于民事纠纷需依法处理,而彭某等人对民事纠纷可采用强行拦车、索款等非法手段处理”?
受害人已于2026年6月15日向安乡县公安局申请了刑事复议,现等待复议结果。受害人将坚定依法依规向上级部门和相关领导投诉反映,恳请媒体监督,以维护良好的法治环境。
投诉人:卜明海
202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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