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万炎明,男,195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五里牌乡楠木村石甲组5号。
被申请人:临湘市自然资源管理局。
请求事项:
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就申请人购买的和美嘉园55号房屋依法办理不动产权证。
事实与理由:
一、2019年5月13日,申请人与沈含辉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位于临湘市五里牌街道办事处新球社区居委会和美嘉园55号房屋,并已全额支付购房款1,000,000元,即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合同明确约定由沈含辉负责代办不动产证。此后,沈含辉于2021年1月26日将申请人户籍迁入新球社区,因沈含辉迟迟没有将不动产证给申请人,申请人起诉至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临湘市人民政府为此专门召开会议,已确定由五里牌街道办事处加快资料准备,自然资源局不动产中心按照相关规定限期完成办理的意见……现已有明确文件可以完成不动产权证的办理,万炎明的合同目的能够得以实现”,据此驳回了申请人主张解除合同并退还房款的诉讼请求。因临湘市政府已排除了登记障碍,故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履责,尽快办理产权证。
二、被申请人长期拖延履职且拒绝出具书面答复,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临湘市人民政府曾召开专题会议要求加快推进未办证户的材料完善和办证流程,表明该房屋办证不存在违规情形及法律障碍。然而,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询问办证进程,被申请人长期敷衍塞责、推诿扯皮,至今未就申请人能否办理产权证给予明确答复!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七条之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未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同时,该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被申请人既未依法书面告知受理情况,亦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其长期不作为的行为已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亦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致使申请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陷入无休无止的民事诉讼之中!
三、申请人依法享有要求行政机关明确答复及申诉控告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被申请人作为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负有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及明确答复行政相对人诉求的法定义务。根据《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公民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合法诉求长期不予明确答复,已构成行政不作为。
综上所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局提出郑重申请。若涉案房屋符合办证条件,请依法明确办证流程与期限;若无法办理,请依法具函说明政策依据与原因。
恳请贵局秉持依法行政原则,尽快予以书面答复。
此致
临湘市自然资源管理局
申请人:万炎明
202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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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湘市自然资源局答复中的第二段:“万某明来临湘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口头咨询政策,窗口工作人员将不予登记原因告知,因没有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所以没有书面回复不予登记通知书。”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其试图以“未提交书面申请”这一形式要件,掩盖其未依法履行对“申请行为”的审查、受理或告知义务这一实质违法。行政机关有义务对申请人的意思表示作出规范回应,而不能以“口头”为由怠于履职。 在法律程序中,口头咨询与正式申请之间的界限,应由行政机关的规范指引和程序性义务来决定,而非由其单方事后认定。
请自然资源局对其出具的在办证名单解释一下,既然不能办,就不应受理;如受理了也应出具书面材料不予办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