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物业恶意“多次”拦车!拒不整改!后均以报警处理才抬杠放行。是什么让该物业如此倡狂!且态度恶劣,无所畏惧!1.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物业拦车限制通行,属于变相限制业主基本生活权益和侵犯个人产权车位,并产生二次收费。也无任何法律依据限制业主车辆出入。(若因管理费的问题,该物业为何不找自身原因,众多业主不愿意交物业费!这才是它该反思的问题,且它以什么样的标准为业主提供服务)
2.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住建主管部门负有受理、处置物业管理相关投诉,监管、查处物业违规行为的法定职责。
本人诉求,该物业解除对业主车辆的出行限制。以下是物业再次拦车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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