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公安承认许可过期和出示执法证,却拒立故意伤害案
永州市新田县
网友rbzit80
2026-07-08 02:12:55

恳请上级督促新田县公安局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对肖某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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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公安局
2026-07-10 08: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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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rbzit80

本人宋林波,新田县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退役军人。现就新田县公安局在2026年7月7日和7月10日在红网《百姓呼声》的两次的回复一致而且有回避:

一、回复刻意回避了两个关键事实

新田县公安局在回复中承认了两个事实:①肖某房屋建设行政许可已过期;②盘某明出示了执法证。

然而,回复对以下核心问题只字不提:

1. 回避伤情鉴定结论:本人右手第4掌骨完全性横行骨折,经永州金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二处) (湘永金诚司鉴[2025]临鉴字第132号)。轻伤二级已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回复对此不予回应。

2. 回避4名现场执法人员证人证言:彭渝杰、邓红旺、陈建兵、盘方明4名独立证人一致陈述肖兵“手持手机猛力砸击”本人及盘方明。回复对此未作任何分析或反驳。

3. 回避因果关系:司法鉴定明确认定损伤系“被他人打伤”,回复对此不予置评。

二、回复以“结论”代替“论证”,毫无说服力

回复仅称“经审查,认为无犯罪事实”,但未说明为何轻伤二级鉴定书不足以证明犯罪,未说明为何4名独立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暴力行为。以结论代替论证,属于典型的敷衍答复。

三、程序严重违法:将刑事案件降格为行政案件处理

新田县公安局委托司法鉴定时,出具的《鉴定聘请书》编号为新公(城东)行聘字[2025]第0156号,明确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聘请鉴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本案造成轻伤二级,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应当适用刑事程序。以行政程序处理刑事案件,属于程序适用根本性错误。

四、严重超期办案,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批准可延长至30日。本人于2025年8月7日报案,新田县公安局直至2025年9月30日才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历时54天,超出法定最长审查期限24天,程序严重违法。

五、结论与要求

新田县公安局的回复刻意回避关键证据(轻伤二级鉴定、4名证人证言),以“结论”代替“论证”,对程序违法(行政程序处理刑事案件、超期办案54天)不予任何解释。该回复未实质性回应群众关切,属于典型的模板化敷衍答复。

本人要求新田县公安局就以下问题作出实质性答复:

1. 轻伤二级司法鉴定为何不足以认定犯罪事实?

2. 4名现场执法人员一致指认的证人证言为何不予采信?

3. 以行政程序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何在?

4. 超期办案54天的合法理由是什么?

2026-07-10 12: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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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2021102821075654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现在的政府
2026-07-13 12:5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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