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长沙五八同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纵容第三方委托方违法
长沙市湘江新区(岳麓区)
网友359zbk6
2026-07-07 11:34:19

本人实名投诉长沙五八同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运营贷款平台:58 好借),现就该平台纵容合作第三方催收机构实施恐吓、骚扰、泄露隐私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如实反映,附完整通话录音、骚扰短信截图等证据,具体事实、法律依据、诉求及对应监管部门如下:

一、基础事实经过

本人在 58 好借存在一笔信用贷款,因突发意外导致短期逾期,逾期时长未满15天,全程保持本人手机号畅通,从未失联、拒接平台及催收来电,始终表示会尽快周转。 逾期后,大量陌生网络座机号(每一次换一个号码,不能回拨)持续高频致电本人,自称 58 好借委托催收方,通话中使用威胁、恐吓、施压类违规话术;同时,在能够正常联系本人的前提下,该催收机构擅自获取本人预留联系人信息,向第三方发送带有本人完整姓名的恐吓骚扰短信,扩散本人逾期债务信息。(全部有留证) 上述行为严重干扰本人及亲友正常生活,公开本人债务信息造成个人社会名誉受损,产生严重精神困扰。本人多次联系58同城/58好借官方客服,要求告知涉事催收外包主体全称、责令停止违规催收,平台仅推诿系第三方行为,或矢口否认,未采取任何管控、止损措施,未尽委托人监督管理义务。(催收人员也拒不提供公司主体名称)

二、法规依据

(一)催收恐吓、高频电话、短信滋扰,侵犯生活安宁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恐吓等方式侵扰私人生活安宁;非法披露个人债务信息构成名誉侵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多次发送侮辱、恐吓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属于治安违法行为,可处拘留、罚款。
  3. 《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第十三条:催收人员不得使用威胁、恐吓、侮辱、诽谤等不当语言;第十六条:债务人未失联情况下,严禁骚扰无关第三方、不得向亲友披露债务人欠款信息。

(二)擅自向无关联系人推送本人债务信息,非法处理、泄露个人信息

  1.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九条:处理个人信息需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平台将本人通讯录、联系人、债务信息转交第三方催收,必须取得单独明示同意;非法向第三方提供敏感个人信息,造成损害需承担赔偿责任。
  2.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严禁平台向债务无关主体开展催收、散布借款人隐私信息;不得委托有违规催收记录的第三方,发现外包机构违法催收必须立即终止合作并移交线索。

(三)长沙五八同城作为委托方,未尽外包催收管控责任,需承担全部连带责任

  1.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委托第三方实施侵权行为,委托人未尽选任、监督管理义务,应对第三方全部侵权损害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不得以 “外包催收、不知情” 免责。
  2.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网贷平台通用监管准则):平台需明确第三方催收权责,建立常态化管控机制;发现暴力、软暴力催收应立即终止合作、上报监管;未落实管控导致违规催收,平台承担主体责任。

三、本人四项合法诉求

诉求一:知情权诉求:责令长沙五八同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人书面、完整公示本次实施违规催收的第三方催收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合作备案信息、授权催收依据,保障本人法定知情权。

诉求二:追责整改诉求:认定长沙五八同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外包催收监管失职、纵容违法软暴力催收,责令其立即永久停止对本人及本人所有紧急联系人的一切催收、短信、电话骚扰,彻底删除本人及亲友留存的全部个人信息。

诉求三:民事致歉赔偿诉求:因平台监管失职、第三方违法催收造成本人名誉受损、精神困扰、生活受扰,要求该公司向本人出具书面正式道歉函,并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诉求四:行政查处诉求:恳请各职能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对长沙五八同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立案、核查、处罚,督促企业全面整改,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本人。

四、请求各监管部门的诉求

(一)长沙市岳麓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1. 法定履职依据

依据《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三十七条:区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承担辖区内助贷平台、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属地日常监管职责,负责受理金融消费投诉、查处违规催收、外包管理失职等违法违规行为。长沙五八同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旗下58好借属于该局法定监管辖区对象,收到群众有效投诉及明确违法线索后,该局依法必须开展核查、监管、处置,无推诿、不予受理的权限。同时法规明确:助贷机构对合作催收机构负有全程管控责任,监管部门必须对管控失职、纵容软暴力催收企业开展核查整改及行政处罚。

2. 要求履职事项

调取该公司催收外包协议、合作催收机构台账、催收风控记录;核查平台催收管理失职问题;依法对违规行为责令整改、予以处罚;督促平台公开涉事催收机构信息并终止违规合作。

(二)长沙市网信办岳麓区分局

1. 法定履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网信部门是个人信息保护的主要监管执法部门,依法负责查处企业非法收集、非法对外提供、非法泄露公民敏感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本案中58好借未经充分合规授权,将本人联系人信息、债务信息流转给第三方催收,且任由第三方对外扩散、骚扰亲友,属于典型的个人信息侵权违法行为,网信部门依法必须立案调查、责令整改、依法处罚,属于法定强制履职义务。

2. 要求履职事项

核查该公司个人信息外包流转合规性;认定违法泄露个人信息行为;责令彻底删除本人及亲友信息;对企业个人信息管理违规问题依法处罚并督促长效整改。

(三)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1. 法定履职依据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条、第四十二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负有保护公民人身权益、人格权益、生活安宁的法定职责。多次电话骚扰、短信恐吓、散布他人隐私、损毁他人名誉,属于明确的治安违法案件,只要受害人提交有效证据,公安机关必须依法受案、调查、处置,不得以经济纠纷为由拒绝履职。

2. 要求履职事项

依法接收本人录音、短信、通话记录全套证据;对第三方催收涉嫌恐吓、骚扰、侵犯隐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依法作出治安处理。

(四)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岳麓分局

1. 法定履职依据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六条:金融服务经营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负有保护消费者隐私、生活安宁、合法权益的法定义务;经营者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的,必须对第三方服务行为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权益、隐私权益、正常生活权益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有查处、调解、督促企业致歉赔偿、信用惩戒的法定职责。

2. 要求履职事项

认定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事实;督促平台落实道歉、赔偿、整改;将企业违规经营行为纳入信用监管。

(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南监管局

1. 法定履职依据

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统筹互联网贷款、助贷行业合规管理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对属地监管履职情况、机构催收乱象负有监督、督办、检查、行业整治的法定职责,对助贷机构外包催收乱象、管理失职问题必须开展行业监管与督办整改。

2. 要求履职事项

督办属地监管部门落地核查与处罚;对58好借催收乱象开展行业警示与合规整治,规范其贷后催收管理。

五、本人郑重说明

本人始终认可债务、愿意依法合规还款,不存在故意不还、逃废债的主观意愿,本次投诉仅针对长沙五八同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纵容第三方违法软暴力催收、泄露隐私、侵害人格权益、监管失职的违法行为。本人全部证据完整有效,可随时提交各部门核验。

恳请红网平台予以转交,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职、依规查处、并反馈处理结果,维护普通公民合法权益与正常生活秩序。

(附件1:7月7日上午的催收通话来电记录;附件2:本人的亲友联系人收到的短信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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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局
2026-07-13 14:2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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