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陈催器,车牌号湘ERB870,事故时间:2026年7月4日,事故地点:邵阳市杨家垅320国道红绿灯路口,事故认定书编号:430511420260002082。
一、事故完整经过
我从红绿灯正常起步全程行驶右侧车道,现场出警交警当场明确该路段为机非混合车道,允许机动车靠右通行。对方车辆未打转向灯、跨越白色实线、侵入我方车道,我向右小幅打方向属于紧急避险避让,并非主动占道、更不存在超车行为,行车记录仪完整视频可佐证及路边交通治安摄像头视频可佐证。
二、办案民警三大事实认定硬伤,逻辑完全冲突
1. 前后车道定性矛盾:现场执勤交警认定是混合车道,办案民警事后仅凭口头咨询支队,改口称右侧是非机动车道,无道路规划图纸、完整标线照片等法定书面证据支撑;(在所里调查谈话我都有录音)
2. 开始以两套过错理由互相冲突:民警同时认定我“超车”+“占用非机动车道”,车道有白线分隔,两项事实不可能同时成立,纯属为分摊责任强行拼凑理由;
3. 定责严重失衡:事故直接诱因是对方实线违规变道,属于重大过错;即便认定我短暂靠近路边,仅轻微瑕疵,依法最多罚款扣分,直接判同等责任明显不公。
三、现场办案多处程序违法(法定必须做的工作全部缺失)
4. 出警民警未依法查验肇事方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未登记对方证件信息,双方车辆信息还是7月6日要求提供;
5. 未对肇事驾驶人做酒驾排查,未留存任何饮酒核查记录;
6. 办案民警对现场执法记录仪记录信息只字不提,我提交记录仪现场视频申请,民警说我没有权利看,交给他没用;
7. 谈话过程中无视我的行车视频证据,单方面主观臆断我超车,不听当事人陈述申辩。
四、诉求
8. 警务督察部门介入核查本案办案民警违规执法、偏袒肇事方问题;
9. 督促支队依法受理我的书面复核申请,客观完整审查全部证据;
10. 调取该路段道路规划图纸、现场完整标线影像、现场执法记录仪存档材料归入案卷;
11. 书面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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