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系湘潭市雨湖区广场街道阳光山庄紫竹园小区3栋1单元302业主。此前就小区物业管理存在的消防设施配置不达标、公共收益不透明、楼道杂物堵塞消防通道、楼上漏水物业协调不作为等问题,通过留言板向雨湖区委投诉。2026年7月,广场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回复。经仔细审查,本人认为该回复存在偷换概念、选择性答复、包庇物业、以局部整改代替全面整改等问题,现向贵局投诉,并申请贵局直接介入督办。
一、消防问题:街道回复以"灭火器"偷换"消防栓"概念,隐瞒设施缺失事实
本人原投诉的核心是:小区部分楼栋未按消防技术规范配置室内消火栓(消防栓),附照片。然而街道回复称"小区一期室外消火栓共3处""各楼道均配备灭火器",据此得出"不存在消防设施缺失"的结论。存在以下严重问题:
第一,室内消火栓与灭火器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消防设施,功能和技术标准均不同,不可相互替代。街道回复仅提室外消火栓和灭火器,对"楼栋内是否应按规范设置室内消火栓"这一核心问题只字不提,属于典型的偷换概念。
第二,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多层住宅建筑应在公共区域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物业仅以灭火器替代,一旦发生火灾,业主将无室内消防水源可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第三,街道回复仅要求物业"持续做好消防常态化巡检",未责令物业对照消防设计图纸核查设施是否达标,实质上认可了设施缺失的现状。
二、公共收益问题:街道以"一张照片"搪塞,回避全面核查
街道回复称物业提供了"2025年10月在小区公告栏公示公共收益"的照片作为佐证。本人作为长期居住的业主,从未在公告栏见到该公示,且物业从未在业主群进行线上同步。对此本人质疑:该照片是否真实反映公示事实?公示时长是否达标?是否有第三方见证?《湘潭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要求公共收益至少每半年公示一次,物业仅2025年公示一次,明显违规。街道回复未要求物业提供2024年至2026年全部公共收益的完整账目供业主查阅,仅以一张照片了事,属典型的形式主义处理方式。
三、漏水问题:街道选择性披露事实,回避物业核心失职
街道回复称"4月25日工程人员确认渗漏""5月21日上门调解达成一致""402预约施工时业主家中无人",并且对辖区内业主在微信上的留言不予理睬、不予回复!对辖区内业主的正当诉求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消极态度。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回避核心事实。402室自始至终未对其房屋做任何防水维修,漏水根源从未排除。在根源问题未解决的前提下,所谓的"粉刷修复"只是表面工程,渗漏问题随时可能复发。
第二,责任定性偏颇。将修复搁置归因于"您家中无人",回避了物业在两个多月内仅做了一次电话协调、未对402室下发任何书面催告或限期整改通知的事实。街道回复本身也承认物业"后期跟进督促力度不足""处置流于形式"。
第三,不当披露个人信息。回复中提及本人"欠缴物业费两年有余",这一信息与投诉事项无直接关联,有转移矛盾焦点之嫌。本人欠费系因物业长期履职不到位,这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不应混为一谈。
第四,对业主微信诉求不予回复。线上沟通渠道本是基层社区联系群众、化解矛盾的基本方式,社区却对业主的正当诉求置若罔闻,既未说明原因,也未给出任何答复承诺,暴露出社区工作人员服务意识严重缺失、对待群众诉求冷硬横推的作风问题。物业不作为,社区不回应,业主两头无着落,正当权益无从保障。
四、街道回复整体存在包庇物业、局部整改的问题
整份回复,街道对物业的问题采取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处理态度。在消防问题上以灭火器代替消防栓回应,属于偷换概念、回避核心问题;在公共收益问题上以一张照片应付,属于形式主义、未要求全面公示;在漏水协调问题上承认"处置流于形式"但无实质追责措施,属于轻描淡写、无问责处理;仅楼道杂物一项提出了专项整治要求。四个投诉事项中三个被模糊处理,这实质上构成了对物业公司的变相包庇。
五、投诉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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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贵局消防主管部门核查楼栋内消防设施配置情况,确认是否存在室内消火栓缺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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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贵局责令物业提供2024年至2026年全部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及历次公示记录,在小区显眼位置及业主群同步公示,接受全体业主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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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贵局责令广场街道办事处及物业:立即对402室下发书面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完成防水维修并消除漏水根源;在根源问题解决后,由402室承担本人室内受损部位的全面修复;物业全程留存书面工作记录并报备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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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贵局对广场街道办事处此次回复中存在的偷换概念、形式主义、包庇物业等问题进行核查,督促其依法依规履行属地监管职责,督查工作人员端正工作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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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保留对物业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及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反映街道履职问题的权利。
本人承诺以上反映情况客观属实,已留存相关证据(现场照片、微信沟通记录、街道回复记录等)。恳请贵局予以重视,直接介入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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