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权处置城市机动车道内电动车违停,混淆联合执法权责边界,违规对车行道违
本人于近期拍摄到号牌为湘U012121H的电动车辆,违规碾压道路黄色禁停实线,停放于市政机动车行车道内,该位置属于公安交管部门法定管辖区域,不属于城管市容与人行道管辖范围。
后续得知城南城管执法人员在无交警现场共同到场开展正式联合执法的前提下,单独对该车行道违停电动车实施拖车、处罚操作。
二、法律与权责依据
1.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规:城市机动车行车道内车辆违停、压线违法,唯一法定执法主体为公安交警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仅具备人行道、公共广场、步行街等区域市容、非机动车占道的查处权限,无权单独处置市政行车道内交通类违法行为。
2. 法定现场联合执法,必须要求城管、交警双方执法人员同时抵达现场共同处置;仅城管单方人员在场,不构成联合执法,无权跨越权限处理车行道违停。
3. 跨部门线索移交机制,仅允许单方取证后后台移交主管交警部门审核处置,城管不得自行直接作出罚款、拖车等行政处罚决定。
三、本人诉求
1. 核查本次涉事车辆处置流程:确认城南城管大队是否在无交警现场陪同、未开展正规联合执法的情况下,越权对机动车道违停电动车实施行政处罚与拖移;
2. 若查实存在越权执法行为,撤销本次违规处罚记录,并向本人书面告知核查结果;
3. 要求城南执法大队严格厘清与交警部门权责边界,规范联合执法流程,杜绝单方越权处置交通类违法行为;
4. 将本次核查处置结果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反馈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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