渌口区征地工作协调服务中心:
贵单位在历次答复及信息公开中,同时作出以下三项陈述:
一、青龙湾11号地块“暂未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征地批复,法定行政征收、房屋拆除程序未依法启动”,该地块仅属于“预征收”;
二、申请人房屋“至今未实施拆除”,贵单位“未组织、委托或牵头实施本次房屋拆除作业”;
三、贵单位系受申请人委托,将264.12万元补偿款以“委托代付”形式划转至开发商账户。
上述三项陈述存在无法自洽的内在矛盾。
首先,关于申请人房屋是否已被拆除的问题,贵单位的说法与客观事实完全不符。青龙湾村民委员会、伏波街道文件均已证实申请人房屋确因11号地块征收项目被拆除,申请人家庭已被安置在中心安置镇S22栋-2号。请问贵单位,在青龙湾村民委员会和伏波街道的文件均证实房屋已被拆除的情况下,贵单位仍然声称申请人房屋“至今未实施拆除”,究竟哪一个说法是真实的?贵单位是否在正式公文中作出虚假陈述?
其次,既然贵单位坚称11号地块仅为“预征收”,且申请人房屋未被拆除,那么申请人自始至终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征收户”,名下根本没有、也从未有过任何属于申请人的法定“征收补偿款”。既然没有征收款,何来“委托代付”?贵单位凭什么接受一笔法律上根本不存在的款项的“委托”?
不仅如此,贵单位在湖南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复尚未下达、申请人房屋尚未被拆除(或贵单位自称非其拆除)的情况下,就擅自将264.12万元以“委托代付”名义划转至开发商账户。
申请人所应获得的补偿,系根据《委托代建协议》明确约定的房屋面积及单价计算得出,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420㎡ + 400㎡ + 140㎡ × 3) × 2130元/㎡ = 1240㎡ × 2130元/㎡ = 2,641,200元
贵单位所划转的金额,与协议约定的房屋折价完全吻合,这说明贵单位所划转的并非什么“预征收阶段的提前支付”,而是实实在在的征收补偿款。
请贵单位就以下问题作出明确答复:
一、在青龙湾村民委员会和伏波街道的文件均证实申请人房屋已被拆除的情况下,申请人的房屋到底有没有被拆除?
二、贵单位所划转的264.12万元,究竟是征收补偿款,还是国家财政专项资金?
三、如系征收补偿款,则说明征收行为已经实际发生,贵单位自认的“预征收”及“未拆房”均不成立,“未批先征”的违法事实成立。
四、如系国家财政专项资金,则贵单位系在没有任何法定依据的情况下,冒用申请人“征拆补偿款”的名义,擅自将巨额财政资金划转至开发商管理层私人账户,是否涉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请贵单位就上述矛盾择一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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