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育津贴申领政策提高申领门槛,且市医保局驳回理由不合理
株洲市市本级
网友uvg6kxs
2026-07-05 18:02:35

关于株洲市生育津贴申领政策提高申领门槛,且市医保局驳回理由不合理等情况的进一步投诉材料

株洲市人民政府及株洲市医保局领导:

您好!本人是一位在省内工作并长期缴纳社会保险11年的二胎生育妈妈,有一事需要向贵单位投诉(或反馈)。

一、投诉事由

本人正常生育后申领生育津贴,被株洲市医保局以“缴费时间不符”为由驳回,该驳回依据的株洲地方政策与省级规定明显抵触,且其答复理由存在错误归因。

二、投诉基本情况

本人于2026年5月29日生育一子(预产期为2026年6月8日,仅怀孕9个月提前分娩,详见医院出院证明附件1)。生育后,本人通过单位依法向株洲市医保局提交生育津贴申领材料,经线上初审,被以“医疗保险缴纳时间不符合生育津贴申请条件”为由驳回(株洲市医保局线上驳回信息详见附件4)。

本人对此不予认可,曾于2026年6月30日通过红网提出申诉,7月3日,株洲市医保局通过红网回复,再次以我“于2025年10月一次性补缴了2025年6、7、8、9月共计4个月的职工医保费,属于先怀孕后补缴,不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为由驳回(红网线上株洲市医保局回复信息详见附件4)。

三、政策依据及争议焦点

(一)省级统一政策规定

湖南省医保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医保发〔2020〕23号)规定:“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0个月后(含补缴3个月以内且能提供有效劳动关系证明的)生育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附件3),针对此条规定,本人曾向湖南省医保局及长沙市医保局电话咨询(均有录音记录),两单位均明确答复,只要在生产当月累计缴费满10个月(含合规补缴月份),即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二)株洲市地方政策规定

株洲市医保局依据《关于调整株洲市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株医保发〔2019〕2号)中“用人单位为参保人员连续正常缴费10个月后,参保人次月生育、终止妊娠的方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规定,要求实际缴费满10个月后的“次月”才能申领,实质上将门槛抬高至连续缴费满11个月。

(三)争议焦点

株洲市2019年的政策文件与省级2020年发布的政策文件存在直接冲突,且在该省级文件发布后,株洲市未及时修订本地政策,仍沿用旧规,违背“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基本原则,也违背湘医保发〔2020〕23号文件中“统一规范全省生育保险政策”的明确要求。

四、本人参保缴费实际情况

本人参加工作11年间,除2025年更换工作时社会保险曾断档过1个月,其他时间每月均是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含医保)。本次生育二胎所需医保为2025年8月至2026年5月阶段的缴费,本人2025年8月、9月的医保于2025年10月1日完成补缴(属3个月内补缴,并提供有效劳动关系证明,详见附件2), 此后一直连续缴费至今从未中断。计算至2026年5月生产当月,本人实际缴费月数(含合规补缴月数)已满10个月(该段时间医保缴费记录详见附件2),满足湘医保发〔2020〕23号文件的申领生育津贴条件。

株洲市医保局以“次月”才可申领生育津贴为由,将7月医保纳入申报生育津贴门槛,同时以“7月补缴已超3个月”作为驳回理由(但本人2025年7月医保亦于2025年10月1日补缴,严格来算也在3个月内补缴,详见医保缴费记录附件),属于对政策条件的错误归因。

五、株洲市政策及株洲市医保局答复中的不合理之处

不合理一:变相抬高申领门槛,与省级政策直接抵触

株洲市要求“满10个月后的次月生育”,实质是将省级政策规定的10个月门槛变相提升至11个月,该做法既不符合湘医保发〔2020〕23号文,也破坏了全省生育保险待遇的统一性和公平性。

不合理二:将“先怀孕后补缴”作为拒绝理由,于法无据

株洲市医保局在答复中称本人“于2025年10月一次性补缴了2025年6、7、8、9月共计4个月的职工医保费,属于先怀孕后补缴,不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但现行政策明确允许在3个月内补缴(7-9月的补缴均在3个月之内),本人先怀孕后补缴医保这个事实,与现有政策并不冲突。

六、本人诉求

株洲市医保局在两次驳回意见中强调“7月补缴超过3个月”,但如前所述,本人即便不考虑7月,自2025年8月起至2026年5月已连续缴费满10个月,完全符合省级政策。株洲市医保局审核人员却以补缴超期为由拒绝,实质是在回避其地方旧规(要求“次月生育”,即11个月)与省级文件直接冲突的事实。既不符合客观情况(8月起算缴费满足要求且并未超期),也转移了争议焦点(提高申领门槛,政策冲突),属于避重就轻、归因错误。这不仅侵害了参保职工的法定权益,更在全省统一生育保险政策的大背景下,制造地方壁垒,与国家鼓励生育、降低生育成本的宏观政策方针违背。将使更多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参保职工面临“两头不靠”的困境,损害政府公信力。

因此,我请求株洲市人民政府及株洲市医保局:对株洲市生育津贴申领政策进行政策审查;恳请株洲市医保局重新审核本人的生育津贴申请,依据省级规定认定本人符合条件,依法核发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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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委网信办
2026-07-08 08:2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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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医保局
2026-07-09 10: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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