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爱尔眼科医院虚假承诺,诱导手术
湘西州州本级
网友2021062213282343
2026-07-03 11:15:23

孩子2026-2-13在湘西爱尔眼科医院做了斜视手术,手术前跟所有接触过的医生说,术后有后遗症,影响孩子学习,就不做这个手术,院方告知的没有任何后遗症。术后出现重影,又问院方,院方承诺院长亲口说100%,术后一个月手术会消失。可是过去六个月了,眼睛重影比较严重。在其他地方检查,眼睛现在成内斜了,更严重,黄慧院长是张家界爱尔眼科医院和吉首爱尔眼科医院院长,外张家界爱尔眼科医院始终约不到她,态度极其强势。望吉首有关部门,卫健局积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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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争议焦点与法律依据

1. 院方术前承诺“没有任何后遗症”,术后出现重影,是否构成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实施手术等特殊治疗前,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并取得明确同意。若院方明确承诺“无后遗症”而术中或术后出现可预见的并发症(如复视、矫正不足甚至内斜加重),可能涉及未尽到充分说明义务或诊疗行为存在过错。院方事后承诺“一个月消失”但六个月未改善,也需就其判断依据和诊疗方案承担说明责任。

2. 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根据司法解释,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就诊及受到损害的证据;无法提交过错或因果关系证据的,可申请医疗损害鉴定。过错原则上由患方初步举证,但若院方违反诊疗规范或未履行告知义务,可适用过错推定规则。

二、证据准备与救济途径

  • 证据准备:核心证据包括术前承诺“无后遗症”的沟通记录、术后承诺“一个月消失”的录音/微信记录;固定术前病历、手术同意书(查看风险告知是否完整);保留两家医院诊断结果及对比证据;保存全部医疗费、交通费票据。

  • 救济途径:可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诉讼中可申请司法鉴定,重点查明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术后内斜加重与手术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律师意见仅供参考。

2026-07-06 15:5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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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争议焦点与法律依据

1. 院方术前承诺“没有任何后遗症”,术后出现重影,是否构成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实施手术等特殊治疗前,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并取得明确同意。若院方明确承诺“无后遗症”而术中或术后出现可预见的并发症(如复视、矫正不足甚至内斜加重),可能涉及未尽到充分说明义务或诊疗行为存在过错。院方事后承诺“一个月消失”但六个月未改善,也需就其判断依据和诊疗方案承担说明责任。

2. 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根据司法解释,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就诊及受到损害的证据;无法提交过错或因果关系证据的,可申请医疗损害鉴定。过错原则上由患方初步举证,但若院方违反诊疗规范或未履行告知义务,可适用过错推定规则。

二、证据准备与救济途径

  • 证据准备:核心证据包括术前承诺“无后遗症”的沟通记录、术后承诺“一个月消失”的录音/微信记录;固定术前病历、手术同意书(查看风险告知是否完整);保留两家医院诊断结果及对比证据;保存全部医疗费、交通费票据。

  • 救济途径:可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诉讼中可申请司法鉴定,重点查明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术后内斜加重与手术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律师意见仅供参考。

2026-07-06 15:5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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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根据您的陈述,医院在术前未告知手术风险,并涉嫌对疗效作出虚假承诺,未达到医院告知的效果。医院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三)项规定:“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建议您留存病历、沟通记录等证据,先与医院协商治疗及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医疗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线投诉,也可向当地卫健部门投诉查处。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袁亚云,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合伙人、律所副主任。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第一届、第二届律师团副团长。袁亚云律师目前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在民商事合同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等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其办案思路清晰,工作认真细致,深受当事人的认可。袁亚云律师热心公益,积极为消费者进行合理维权,并在2015-2017年多次参加《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立法论证工作。袁亚云律师联系电话:13307481969。

2026-07-08 09: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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