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戴先华,联系电话:1357517XXXX
本人2012年9月被人保寿险常德中支从中国人寿挖走入职,入职时公司承诺签订正式合同制员工劳动合同,后续却哄骗我先后签署劳务派遣、外包合同,续签派遣合同时出现公章主体错误,公司刻意隐瞒该合同瑕疵,属于欺诈用工。
十年来我全程接受人保寿险直接管理,从事综合内勤、负责财务理赔核心工作,与第三方人力公司无实际用工关系,属于“假派遣、真用工”,全部外包、派遣合同并非本人真实意愿,应认定无效,我理应享受正式员工全部薪酬、社保、公积金、企业年金等待遇。
本人固定月薪4700元。2024年1月我正常在岗上班期间,公司无任何书面、口头通知,直接关停我的办公权限,单方面强制辞退,至今未出具正规解除手续,违规事实如下:
1. 入职欺诈用工:以正式编制招录,中途更换人力主体拆分工龄、哄骗转外包,刻意规避用工责任;
2. 同工不同酬、克扣异地补助:同岗正式员工享有公积金、企业年金,我从未享受。本人为全市唯一异地交流内勤,公司长期以无政策为由拒发补助。我当时告知公司,若依旧不发放异地补助,我将前往省公司实名反映问题,公司迫于该压力,自2020年8月至2024年1月,每月发放300元异地补助,合计发放36900元,足以证明补助政策真实存在。按照机构负责人每月1200元补助标准核算,扣除已发款项,公司仍拖欠异地补助尾款123300元;
3. 长期周末加班不发报酬:十年持续安排周末加班,累计拖欠加班费49290元;
4. 未安排带薪年假:十年从未休年假,核算补偿23650元;
5. 私自伪造离职材料:在我不知情、未签字情况下伪造离职申请上报,另行招人顶替岗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6. 社保未足额缴纳:十年均按最低基数参保,未按4700元月工资如实申报,损害养老待遇;
7. 辞退未履行法定告知程序: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应支付代通知金4700元。
2024年4月1日我专程前往省公司现场提交维权诉求、2025年7月通过红网投诉,两级公司仅敷衍答复,未落实任何整改。
该公司行为违反多项劳动、社保法规,我还掌握其财税、账务违规线索,若本次投诉仍推诿,我将同步向金融监管、税务部门全部提交。恳请人社、公积金、金融监管、税务多部门联合核查,责令企业整改赔付。
维权诉求
一、现金赔付(合计294940元)
1. 违法解除双倍赔偿金94000元
2. 补发加班费49290元
3. 补发异地补助尾款123300元(2020.8-2024.1已发放36900元)
4. 未休年假补偿23650元
5. 辞退代通知金4700元
二、补缴补偿
6. 补缴十年社保差额及滞纳金
7. 补足十年住房公积金差额
8. 赔偿未缴企业年金造成的养老损失
三、追责要求
9. 针对企业串通人力公司造假、公章错误仍欺诈签合同、伪造离职材料、差异化对待员工、长期违规用工等全部违法行为,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相应处罚。
人保寿险作为国有金融企业,勾结第三方人力公司违法用工,多次投诉拒不整改,性质恶劣。恳请主管部门从严核查,全额落实我的各项诉求,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投诉人:戴先华
2026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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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公司领导对此事重视,我同意后续当面协商处理本次纠纷。
人保寿险常德中支系统内部保存着我的工资流水、社保档案以及全部合同等全部资料;第三方劳务公司从未对我进行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不存在实际用工交接,属于虚假派遣。加班签到表以及我的诉求材料此前我早已递交给省市公司,多年来我已整理完备全部证据,无需再次重复提交任何资料。
我的赔偿诉求完全依据《劳动合同法》法定标准计算。希望贵司拿出解决问题的诚意;倘若协商达不到合理结果,我会继续客观反映事实,并将全套证据递交金融监督部门,同步提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尊敬的安乡县人社局工作人员:
针对本次回复我提出异议,理由如下:
1. 本人维权行为持续连贯,多次产生仲裁时效中断:
①2024年4月1日,我专程前往人保寿险省公司,当面递交、沟通全部维权补偿诉求;
②后续长期致电省公司反映问题,省公司明确指示我将全部文字诉求发送至市公司综合部经理赵兴平,由市公司统一上报省公司,我常年通过微信向赵兴平持续提交诉求、协商补偿事宜;
③同时多年反复在红网百姓呼声平台留言信访维权。
以上全部行为均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的法定时效中断情形,每一次维权均会重置一年仲裁时效,本案不存在超时效问题。
2. 本案劳动关系基础事实存在重大争议:本人在职期间先后数次签订虚假派遣合同,其中2019年—2022年续订派遣合同存在用工主体公章加盖错误;2020年,在原有劳动合同尚处于有效期内的情况下,公司采用欺诈手段哄骗我签订虚假外包合同,导致实际用工主体、工资发放主体、社保缴费主体三方相互不一致(含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劳动关系归属及存续起止时间至今存在争议,贵单位不能直接以2024年2月15日公司单方出具的解除通知作为唯一时效起算节点。
3. 单位长期拖欠异地补助、加班费、未休年假报酬等劳动报酬,依据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不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叠加我自纠纷发生后不间断、多层次向省市两级公司、人社部门维权,时效反复中断,我所有诉求均在合法主张期限内。
恳请贵单位调取我历年全部红网留言信访记录,结合2024年4月1日赴省公司当面沟通材料、长期致电省公司、微信向赵兴平提交诉求的全部凭证,完整重新核算仲裁时效,并向我出具书面核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