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4月27日在湖南曦妍户外拓展公司进行岗前培训,5月21日离开。安排的工作与实际不符,本来说是来当教官,不招生。就真的来了以后发现又要招生,又要打扫卫生,同时还在没有招到生员这种情况下,想尽办法以跑社区诱导式逼单的方式进行销售业务,与实际培训情况不符。上岗前培训签协议缴纳1110元,培训时间是30个工作日。其中包含180元材料费及1110元伙食费, 协议名义是拓展活动,本质上是换皮岗前培训, 2026年5月14日 培训开始,5月20日本人退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条:招用劳动者,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诉求:退还培训1110费用以及按照株洲市最低工资赔偿误工费2200元,共计33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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