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株洲分公司资费返还虚假
株洲市市本级
网友2022032911085453
2026-07-01 15:32:45

本人2025年10月办理FTTR业务预存话费360元,按该业务办理约定2025年10月开始每个月返还话费30元,分12个月返还完毕。应该是2026年10月完毕。今天2026年7月1日收到电信官方短信告知,只有2个月(2次)就返还完毕了(9月份返还结束)。与业务办理约定少了一个月。这是欺骗消费者、坑害消费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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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委网信办
2026-07-02 15:3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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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电信客服助理
2026-07-08 16: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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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信单方变更合约返还期限已构成合同违约

1、《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法成立的电信服务合约,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未经消费者书面同意,运营商无权单方面变更话费返还周期、返还总额等核心合同内容。电信擅自将 12 期返还变更为 11 期,属于未按合同履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继续按照原约定履行、补足少返还的一期话费,并赔偿相应损失。

二、该行为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涉嫌违规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条:消费者享有知悉服务全部内容、公平交易的权利。运营商变更分期返还方案未提前告知、未取得用户确认,刻意缩减返还期,变相侵占消费者预存的话费权益,违背诚信经营原则。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单方通过短信、后台系统调整等方式随意变更合约内容,排除、限制消费者的合同权利,未经用户确认的单方变更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中国政府网。

3、《电信条例》第四十条:电信经营者不得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当初宣传、合约载明的 12 期分期返还属于法定服务承诺,运营商无权擅自缩减履行期限。

4、《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必须严格按照约定履行,未按约定履约的,应当继续履约、退还差额款项并承担资金利息、消费者维权合理开支。

三、不构成消费欺诈,但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规违约行为

电信公司该行为不属于《消保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主观恶意虚构事实骗取财物),但属于单方违约、违规履约;若运营商明知合约约定仍刻意缩减返还周期、刻意隐瞒变更事实拒不纠正,可认定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可依法予以处罚。

四、维权方案

1、要求中国电信立即恢复原合约约定:每月返还 30 元、足额分 12 期返还至 2026 年 10 月,足额补足少返还的 1 期 30 元话费;

2、若因本次违约造成你话费短缺、额外充值等损失,可一并主张资金利息及合理维权开支;

3、如电信拒不纠正,可向市场监管部门、工信部申诉,要求对运营商单方变更服务合约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湖南启一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执行主任。专业决定成败。TEL15111021166。

2026-07-01 17: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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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2022032911085453
电信app截图显示,已经返还月份9个月,待返还月份2个月。
2026-07-02 12:5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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