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6月24日晚在津市好润佳超市购买了一袋达利园小面包,次日发现该食品生产日期为2025年12月6日,保质期6个月,已过期。我第一时间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投诉,要求超市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全额退款并对我进行保底赔偿1000元。市监局去到超市进行调查,于第二天告知我在货架上没有发现我所买到的同批次的过期商品,无法确定该过期商品就是到超市买的那一包。因证据链不足无法立案。我有购物小票,有完整商品,超市收银台监控也看到我确实购买了该商品,我要求超市出示货架区域监控视频,负责人称是监控盲区无法提供,不承认我所购买的商品出自超市,拒绝我的赔偿诉求。消费者维权怎么这么难!请求律师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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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调查超市半年内对该产品的进货单确认是否进过该批次产品及核实过期食品下架记录确认下架日期?
有没有可能是在市监局去之前临时换的呢?他们怎么不调查进货单及销货单?仅仅就凭货架上没有就不查了,这么敷衍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