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系株洲市渌口区青龙湾中心安置镇的安置户。因青龙湾项目,本人配合政府征收、交出土地已近七年。七年来,安置问题长期未解,生活陷入困境。现向政府反映以下问题:
一、违法征收,程序缺失
青龙湾11号地块于2020年启动征收,但至今未取得湖南省人民政府征地批文。渌口区自然资源局已于2026年3月18日书面答复该地块省政府征地批复文件“无”。渌口区征地工作协调服务中心事后解释称,根据当时政策可先开展预征收、签订协议工作,但所谓“预征收”却将本人房屋实际拆除。在没有任何合法征地批文的情况下,房屋被拆、土地被占,属于典型的“未批先拆”,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关于征收土地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的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在征收补偿审批过程中,渌口区伏波街道(原渌口镇人民政府)作为属地政府,亦在相关文件上盖章认可。然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伏波街道在明知或应当知道该地块无征地批文的情况下,非但未履行法定的制止和报告职责,反而盖章认可,应当就违法征收行为承担相应的监管失职责任。
二、空白协议,责任转嫁与资金流向成谜
2020年拆迁时,政府要求本人签订的是内容空白的协议,核心条款均由征收部门事后单方填写。更为严重的是,本人在签署委托代付申请时,该申请单上的收款账户信息同样为空白,对于拆迁款最终将打入谁的账户,本人自始至终毫不知情。事后,本人通过信息公开申请才从征拆办查证到,这笔款项在政府主导下,直接划转至了开发商某管理层的私人银行账户,而非公司对公账户。
若非政府部门的明确要求或主导,本人绝不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拆迁款委托代付至一个从不知晓的私人账户。正是这种失序的安排,导致安置房建设资金完全脱离本人与政府监管,埋下了烂尾祸根。
在“委托代付”安排下,本人承担了最沉重的代价。拆迁款购房款被政府部门一次性全额划走,房屋面积缩水、装修未兑现等问题出现后,已无任何尾款可以抵扣,只能通过申报破产债权的途径向已丧失履约能力的开发商追讨,实际清偿率极低。而部分外来购房户因采取分期付款,尚有尾款未结清,面积缩水的损失可直接在未付房款中抵扣,实际承担的风险远小于本人。积极配合征收的本村村民,最终处境反而不如外来购房户。这种差异化的结果,正是“委托代付”安排下资金监管失控的直接体现。
政府自称并非代建协议主体,但已投入人力物力化解问题。试问,如果在征收之初,相关部门就能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确保资金安全、项目合规,何至于酿成今天的困局?企业破产重组之后,政府虽有专班跟进、多方协调,但所能调动的资源与解决的力度,已无法从根本上弥补因征收程序违法和资金监管失控所造成的历史欠账。亡羊补牢固然重要,但羊牢为何而破,更应深究。
三、面积缺失
协议约定的安置房面积与实际交付严重不符。约定400平米的房屋实际交付仅约364平米,420平米的实际仅约382平米。开发商为多建安置房,故意修改户型、缩小房屋,导致开间窄、进深长,采光极差,部分房间无外窗。户型被改、面积缩水,本人对此毫不知情。公开承认面积缩水属实,但称“不可能增建”,建议向已破产的开发商申报债权。面积缩水即补偿缩水,让本人自行向破产企业追讨,于法无据,于理不合。
四、装修未启动
协议约定安置房交房时应包含基础装修,但至今未启动。本人为入住被迫自行装修,额外承担了沉重的经济负担。
五、房屋置换未完成
开发商以破产为由,停止建设协议约定的安置房,单方面推出置换方案,要求本人接受顶楼、墓地旁等条件较差的库存房源。协议约定的优质房源被对外出售,留给本人的只有滞销尾盘。
值得关注的是,据群众反映,部分外来购房户所购房屋已建成并装修入住,而本人配合征收后,安置房建设至今停滞不前。本人为配合城市建设交出了土地与家园,如今却无房可建、无房可选,处境远不及外来购房户。
更令人难以接受的是,青龙湾代建房工作专班介入后,政府声称资金有限、只能统筹推进,却有钱为外来购房户的房源启动建设,而本人作为配合征收的本地拆迁户,安置房建设至今停滞。同样是青龙湾项目的住房问题,同样是等待安置的群众,为何资金使用的优先级上,外来购房户竟高于本村拆迁户?政府既然有能力为外来户筹措建设资金,为何对本村拆迁户的安置诉求一再以“资金困难”为由推诿?这种区别对待的依据何在?专班介入的初衷,究竟是为了统筹解决安置问题,还是选择性解决部分群体的诉求?
关于房源流失问题,政府部门答复更是前后矛盾。渌口区伏波街道书面回复称“暂未发现安置房源被违规流失的情况”,而官方答复中明确表示,伟大集团已将“前期违规对外销售的房源收回(共计11栋/套)”。既已承认违规销售并启动收回程序,为何下级部门又称“未发现流失”?这种自相矛盾的答复,反映出有关部门在安置房源管理问题上缺乏统一、透明的机制,本人依法享有的安置权益至今悬而未决。
需要强调的是,本人欢迎外来购房户入住青龙湾,共同建设这片土地。但这种欢迎不应以牺牲本人的法定安置权益为代价。本人主动配合征收、交出祖宅,本应优先获得妥善安置。如今却面临无房可选、无房可建的困境,而外来购房户的房源却已建成入住。政府作为征收主导者和安置责任主体,理应在保障本村拆迁户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统筹协调各方利益,实现本村村民与外来购房户的共赢,而非以损害一方利益的方式去弥补另一方的损失。
六、拖欠过渡费
拆迁近七年,安置房迟迟未交付,过渡安置费却长期被拖欠。该费用是本人及家人在安置房交付前租房生活的重要经济保障,拖欠未发已严重影响本人基本生活。
七、房源非法流失
本应用于安置本地拆迁户的安置房源,在政府监管缺失的情况下,被开发商大量违规对外出售给非本村户籍人员,导致可安置房源严重不足,本人的安置权益被严重挤占。
官方回复已确认,伟大集团前期违规对外销售的房源“共计11栋/套”,相关诉讼正在进行中。然而,据群众反映,中心安置镇范围内实际流失的房源远不止此数。官方已确认的流失房源仅是冰山一角,有关部门应当对安置房源进行全面清查,核实流失房源的真实数量及去向,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房源信息公开是厘清事实、化解矛盾的基本前提。本人恳请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公示青龙湾中心安置镇所有房源信息,包括房源总套数、已分配房源明细、剩余可分配房源明细以及对外销售房源清单。只有将房源底数全面公开,才能查明流失真相,才能确认本人的安置权益是否得到了应有保障,也才能从根本上消除群众疑虑。
八、房屋质量及监管缺位
株洲市渌口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于2026年4月10日出具《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整改通知书》(渌质安监〔2026〕改字第(8)号),认定青龙湾中心安置镇多栋房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并责令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然而,安置房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偷工减料、擅自变更设计等问题,已直接影响房屋结构安全与居住品质。
以本人安置的S22栋为例,其基础形式根据设计要求应采用承载能力较强的桩基础,但施工单位在未履行任何法定设计变更程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更改为造价更低的大放脚条形基础,且缺乏相应的验收与监管记录。该变更未取得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亦未重新报审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严重违反了《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目前房屋已出现墙体开裂、梁顶开裂、房屋四角开裂等问题,房屋质量问题与未按设计打桩、长期缺乏监管存在直接关系。
此外,闷顶层原设计为现浇钢筋混凝土(HRB400E直径8MM钢筋,双层双向布置,混凝土C30P6),开发商擅自修改为木屋架结构,导致闷顶层保温、防水效果大大减弱,刮风下雨天雨水从瓦片缝隙进入闷顶层。上述问题已严重威胁本人居住安全。
2026年3月26日,株洲市渌口区住建局书面答复称:“青龙湾中心安置镇项目未在我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且未向我局提供相关图纸资料。”住建部门长期将该项目定性为“农村自建房”,但事实上,单栋房屋面积普遍超过300平方米,单栋造价普遍超过30万元。以五户五连排安置房为例,单栋建筑面积即达1821平方米;仅中心安置镇3.2期安置房即达100多户,总建筑面积达数万平方米。如此规模、如此体量的集中建设项目,是否仍属于普通农村自建房范畴,值得严重质疑。
住建局一方面称项目属于“农村自建房”,另一方面又承认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长期缺失,并承认伟大集团承担建设主体责任。同时,住建局又称2023年10月前监管主体属于乡镇政府。但伏波街道已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明确回复,称安置房质量监管不归其管辖。住建局与伏波街道在监管职责归属问题上说法互相矛盾,无论是哪个部门的职责,政府均长期未履行有效监管职责,整个安置房项目长期处于监管真空状态。
九、请求事项
上述八大问题,环环相扣,层层叠加。从征收程序违法到资金监管失控,从建设过程失管到善后处置失当,整个青龙湾安置项目暴露出的问题,已非个别部门的失误,而是系统性、全链条的失序。这既损害了被征收群众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政府公信力与法治形象。本人积极配合城市建设,不应独自承担因征收程序失序与监管缺位所造成的历史后果。
恳请政府关注青龙湾安置遗留问题,督促相关部门系统解决,保障本人最基本的居住权益。具体请求如下:
请求依法调查11号地块未批先征、先拆后批问题;
请求依法调查征拆安置过程中政府监管缺位问题;
请求依法调查安置房长期脱离监管、存在质量隐患问题;
请求依法核查本人安置房面积是否符合协议约定及安置标准;
请求依法核查安置房对外销售、抵扣工程款等行为是否影响本人安置权益;
请求依法核查项目“农村自建房”定性是否合法合规;
请求依法督促落实本人合法补偿安置权益。
该留言中包含个人信息或其他不便公开展示的内容,仅留言办理单位可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