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吴良辉,电话137****6857,涉事单位:衡阳市南岳区喜沐足浴店。仲裁案号:2006第11号 我与该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仲裁委直接驳回我全部诉求,办案存在明显问题: 1. 我4月第一次申请劳动仲裁,她们就说不受理。说她们没这么多人手。后来向12345投诉后。打电话给我说案件可以受理了。我就向仲裁裁委提交了我上班日期。时间。工资发放。考勤等完整信息。2006年6月4号差不多两个月才开庭。 2. 我的双倍工资、劳动补偿诉求均符合《劳动合同法》。明显偏袒企业。 3. 到庭时。被告都从未提供任何证据。审判长文建中只听取被告的片面之词。被告说我一个月休息4-5天。一天上班5个小时。还开网约车等。我如果没按时上下班她们会发保底5千一个月给我吗? 4.今天2006年6月30出的裁决书。仲裁员文建中在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驳回我全部请求。不依法办案,不讲实事与证据。有录音证明。
现请求主管部门介入复查该案,纠正违规办案问题。我也会在15日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维权,附件可提供裁决书及全部证据佐证,盼官方回访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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