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雨花亭石小马商业运营公司侵害租户权益
长沙市雨花区
网友h1p2vic
2026-06-25 15:18:15

尊敬的上级领导、相关主管部门:

本人系石马里商业街的承租商户,自入驻以来,出租方及物业管理方存在多项严重违规行为,严重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已对正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现将相关问题逐条投诉如下,恳请上级领导予以关注并依法处理。

一、拒不开具租金发票,涉嫌偷逃税款

本人自2024年12月起按月向出租方缴纳租金,至今已持续缴纳超过一年半。期间本人多次向出租方索要租金发票,对方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至今未开具任何一张发票。

该行为涉嫌违反以下规定: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拒不开具发票涉嫌偷逃税款。

恳请税务部门介入调查,要求出租方补开全部租金发票并依法处理。

二、场地漏水长达8个月不予维修,天花板坍塌危及人身安全

自2025年10月起,本人承租的托管中心场地出现严重漏水问题。本人多次向出租方及物业反映,要求维修,但对方始终不予处理,拖延至今已超过8个月。

由于长期漏水未修,导致场地天花板(塌顶)突然坍塌坠落,当时现场有工作人员及学生,险些砸伤人员,造成了严重的安全事故隐患。作为课后托管机构,服务对象的主体是未成年人,此类安全事故一旦造成人员伤亡,后果不堪设想。

该行为涉嫌违反以下规定: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作为托管机构经营场所,亦涉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场所安全的相关规定。

恳请住建部门及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介入,责令出租方立即维修并排除安全隐患。

三、漏水严重影响正常经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由于漏水问题长期未解决,天花板坍塌造成场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学生家长对此极为担忧,认为场地不具备安全经营条件,大量家长因此不愿再将孩子送至本机构托管。

该漏水问题直接导致以下损失:

学生大量流失,托管费收入锐减,预估流失学生对应学费损失超过5万元;

空调等设备因漏水损坏,设备维修/更换费用约3,000元;

场地无法正常使用的期间,租金仍在持续计算,造成租金浪费;

机构声誉受损,后续招生受到严重影响。

综合损失已超过17万元,且损失仍在持续扩大中。出租方的不作为与本人遭受的经济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四、非法占用承租方租赁场地

出租方在将场地出租给本人后,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占用本人租赁范围内的部分场地(约16平方米),用于安装电梯等设施。该行为严重侵犯了本人作为承租方的合法使用权。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不得擅自占用已出租的场地。出租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和侵权,应当退还非法占用期间的相应租金或给予补偿。

五、谎称员工进行恐吓,欺压弱势商户

在本人多次就漏水、发票等问题与出租方交涉过程中,出租方不仅不予解决,反而安排人员冒充"员工"身份对本人进行恐吓和威胁,意图通过施压迫使本人放弃正当维权。

本人怀孕中,在面对出租方的强势地位时本就处于弱势,而出租方不仅不履行合同义务,反而通过恐吓手段压制商户的合法诉求,性质恶劣。该行为已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恳请公安机关予以关注。

六、虚假招商宣传,实际空置率超过85%

招商阶段,出租方对本人大量宣传商业街的发展前景、招商政策和入驻商户规模,承诺良好的商业氛围和客流保障。然而本人入驻后发现,商业街实际空置率高达85%以上,绝大多数商铺处于闲置状态,根本无法形成有效商业氛围。

出租方在招商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虚假宣传和误导行为,导致本人在错误判断下签订租赁合同并投入大量装修和运营成本,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该行为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虚假宣传的相关规定。

七、物业不作为却照常收取物业费

自入驻以来,本物业管理方未提供任何实质性的物业管理服务,具体表现为:

场地漏水报修8个月不予处理;

公共区域卫生、安全管理缺位;

设施设备维护不到位,导致天花板坍塌等安全事故;

对商户的合理诉求置若罔闻,服务态度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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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花区雨花亭街道办事处
2026-06-29 16:2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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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花区雨花亭街道办事处
2026-07-03 15:5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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