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湖南常德人,公务员,2026年5月7日,通过湘潭杉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中介),准备购买湘潭市九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湘江富力城二期M06栋1单元0101003、0201003、0301003的二手房产(2024湘潭市不动产权第0008933号),宗地面积164.66㎡,该公司人员田野等两人带看时,对该房屋出售的原因一直含糊其辞,说不是很清楚情况。与现任房主张彪(身份证号4303211996092*****)面谈时,他也只说“前房主病故,人死在外面,与房子无关”,现房产证是死者母亲补办的,他一直没有办理过户,但已经过公证。通过谈价,最终商定93.28万元成交,签订了购房合同(里面并没有说明前房主死亡一事),并通过网上银行给张彪转了5万元定金(见附件)。5月8日提交资料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来与湘江富力城物业和售楼部人员交谈时,偶然得知该房屋前房主并不是如张彪所说死在外面,而是半夜在房屋内突发心梗,救护车到来之前人就已经不行了,后来拉到医院宣布了死亡。
2026年5月27日,本人在湘潭杉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张彪进行协商,要求退还5万元定金,原因是前房主实际是死在屋内,这属于重大事情隐瞒不说,但张彪辨称,前房主是病死,不是凶杀或自杀,该房屋不属于凶宅,而该中介公司也在一边偏帮张彪,说是前房主病故属于正常死亡,不是非正常死亡,难道现在40岁左右的人员死亡都属于正常死亡了?在张彪和中介公司的夹击下,本人不得不接受只退还一万元定金的结果,忍气吞声签了合同解除协议(见附件),原购房合同被该公司人员田野收回撕毁(田野的手机和公积金那里有合同照片和复印件)。后来思前想后,实在觉得憋屈,从别的中介得知,张彪以前也是从事的房屋中介,与该中介公司人员相熟,在房屋交易中隐瞒前房主屋内死亡的重大事实,其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恳请湘潭市有关行政部门出面调查取证,为本人主持公道,退还剩余的4万元定金,感激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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