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湘西经开区三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433101MA4LRFNR9K,住所地:湖南省湘西经济 开发区湾溪社区二组602号
法定代表人:田志中,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湘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发建设局
住所地:湖南省湘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复查补充请求:
1.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书面明确答复:案涉“江山御景” 项目当前是否仍适用“保交楼/保交房”政策;如适用, 请书面说明适用的具体政策依据、纳入白名单/专班管理 的证明文件及适用期限;如不再适用,请书面说明终止适用 的事实与依据。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系湘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山御景”项目 土石方及施工便道工程的合法承包施工单位。因与湘西昕煜 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 湘3101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确认申请人享有工程款债 权3,682,601.96元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 后,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25)湘3101执恢239 号。
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以“保交楼”为由阻碍法院 执行、拒不履行预售资金监管职责,导致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长期无法兑付,形成社会稳定风险。申请人此前就上述问 题向被申请人提出信访,被申请人于2026年3月19日作出信访答复,笼统援引“保交楼”政策敷衍搪塞,但始 终未书面明确案涉项目是否仍适用保交楼政策、适用据、 期限及纳入专班/白名单的证明材料,关键事实不清、答 复不完整,未能实质化解争议。
国家及省级“保交楼”政策仅适用于在建已售未交付、 存在烂尾风险、纳入攻坚台账的商品住房项目,并非无限期 适用、也非所有项目当然适用。被申请人以“保交楼”作 为阻碍司法执行、拒绝履行监管义务的唯一理由,却拒不说 明该项目是否仍在政策适用范围、是否具备继续适用的法定 条件,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政策不明、未履行法定说明 义务,导致申请人无法判断其阻碍执行行为的合法性,信访 事项无法查清,执行工作难以推进。
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 十八条及法〔2022〕12号文件、《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被申请人负有如实答复、说明政策适用、公开监管信息、配合司法执行的法定职责。为厘清争议、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农民工工资及申请人 合法权益,特提出本补充复查申请,恳请贵机关依法审查并 支持前述请求。
此致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信访局
申请人:湘西经开区三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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