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宁乡市光大银行卡信用卡乱扣年费
长沙市宁乡市
网友rqfv46g
2026-06-13 15:50:22

我老公用光大银行卡几年了,一直也没有去查,只是觉得他平时没有怎么消费怎么帐单都多了一些钱,直到去年年底他打电话给光大银行信用卡客服查看原因,发现他们每年都在扣年费,一共扣了四年每年年费是1180 X 4 =4720元,我们当时就纳闷了,我们每年甚至每个月都有消费,当时办卡的时候是上门办理的,工作人员说只要每年消费几笔就不会扣年费,所以我们才办的这张信用卡,别的银行信用卡也是每年消费够了就都是免年费,所以后面我们也没有在意这个问题,后来我们打光大银行信用卡要求他们退4年的年费,他们一直不同意,只答应退一年的年费1180元还要我们注销信用卡,我们不同意,我们后来打12345电话投诉和微信消费者维权投诉都是一样的结果,光明银行后面干脆都不楚理这个问题了,我觉得他们银行太黑了,偷偷摸摸的每年都在扣年费,而且一扣就是四年,如果我们去不查的话他们可能会一直扣下去,他们扣年费的时候也没有打电话通知,和短信提示,我们的钱就这样不知不觉的扣了,他们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所以我要投诉他们,望各位领导重视此事并督促落实。我老公的名字叫黄锋,电话号码是:1371225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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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
2026-06-18 16: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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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网友的咨询,本律师解答回复如下:

一、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

本案系消费者与银行之间因信用卡服务合同引发的费用扣收纠纷。消费者持有银行信用卡并持续使用,双方形成金融服务合同关系。银行收取年费属于合同履行中的收费行为,其扣收是否合法合理,取决于合同约定是否向消费者充分告知、扣费条款是否公平。

二、银行行为的法律分析

本案中年费争议的核心,在于银行是否履行了对消费者的充分告知义务和提示说明义务。

(一)银行涉嫌违反《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告知义务

根据该办法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按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在营业场所、网站等渠道公示服务价格,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并在提供服务前明确告知相关服务价格。本案中:

· 办卡时工作人员口头承诺“只要每年消费几笔就不会扣年费”,消费者据此形成合理预期并持续用卡;

· 银行实际执行了与口头承诺不符的年费政策,却未以任何书面或电子方式明确告知年费收取标准及豁免条件;

· 四年间银行从未通过电话、短信或账单显著标识等方式告知年费被扣除的事实。

银行的上述行为,已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二)银行年费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可主张不成为合同内容

年费收取标准及豁免条件是信用卡合同中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要求予以说明;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信用卡申请表或领用合约中的年费条款往往以密集小字呈现,银行工作人员口头承诺“消费几笔就免年费”更强化了消费者的预期。若银行无法证明已就免年费的具体条件(笔数、金额门槛等)向消费者作了清晰、显著的提示,消费者可主张该年费扣收条款不构成合同内容,银行无权据此收费。

(三)银行长期未告知扣费,加重消费者负担,有违公平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六条公平原则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公平交易权,银行在长达四年的时间里从未就年费扣收进行任何通知,使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持续承担费用。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掌握扣费的全部信息,却未主动向消费者披露,其消极不作为将注意义务完全转嫁给消费者,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有违公平原则。

(四)就年费条款本身而言,1180元/年的标准是否过高?

参照相关监管要求和司法实践,信用卡年费标准应与服务内容相匹配。若银行仅提供基础服务而收取高额年费,且免年费条件设置不合理,消费者可主张该收费标准显失公平,请求法院予以适当调整。

律师建议采取以下方式维权:

第一步:调取完整合同及扣费记录,全面固定证据

1.向银行申请调取当年办理信用卡时签署的全部文件,确认年费条款是否以显著方式标注;

2.打印近四年完整账单,逐笔核对年费扣收记录;

3.整理与银行客服的通话录音、在线聊天记录等沟通证据;

4. 保留12345及消费者维权平台投诉记录。

第二步:依据《民法典》格式条款规则向银行总行提出书面交涉

在协商中强化法律依据:

1. 办卡时工作人员口头承诺“消费几笔免年费”,这是消费者办卡的信赖基础;

2. 银行未以显著方式提示年费具体标准和豁免条件,未尽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消费者有权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主张年费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3. 银行四年扣费从未通知,未尽到金融机构应有的告知义务;

4. 要求全额退还四年年费共计4720元,不接受“退一年+销卡”的方案。

第三步: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银保监会)投诉举报(重点推荐)

这是针对银行违规行为最有效、最直接的行政投诉渠道:

· 拨打12378(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投诉热线)进行投诉;

· 或通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提交书面投诉材料,内容包括:

· 银行未尽年费收取的告知义务;

· 年费扣收四年未作任何通知;

· 口头承诺与实际执行严重不符,涉嫌误导消费者。

· 金融监管部门介入后,银行往往更倾向于积极协商解决。

第四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救济)

若行政投诉无法解决问题,可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

1. 确认银行年费扣收条款因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而不成为合同内容;

2. 判令银行返还四年扣收的年费共计4720元;

3. 主张银行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文永军律师,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湘潭市消费者委员会律师团团长,2020、2021,湖南消费维权年度提名人物。联系电话:13387321822。

2026-06-22 15: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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