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系原罗马商业广场物业服务单位,服务期限至2023年6月,于7月依法退出物业服务并与东方名苑完成交接。
服务期间,我司严格按照贵司每月出具的欠费金额代收代缴水费,所有费用均按贵司通知足额缴纳,无任何拖欠。2023年7月交接时,我司与东方名苑共同现场抄表,确认:
2023年6月自来水公司账面计费水表数:362182吨
现场实抄水表数:377727吨
相差:15545吨
该差额产生的唯一原因,是贵自来水公司长期未实地抄表、持续按月估算计费所致;我公司向业主收取水费的标准与贵司估算完全一致,未加价、未截留,无任何过错。
为避免自来水公司停水影响小区正常运营,我公司被迫先行垫付该笔82135元给东方名苑,但该费用的最终责任主体绝非我司,而是自来水公司。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九百八十五条,《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等规定:
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抄表、据实计量、按实际用水量收费;
贵司长期估算计费导致多收的 82135 元,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全额返还;
物业公司仅为代收代缴,不承担供水企业计量失准、违规估算的责任。
0
收藏
该留言中包含个人信息或其他不便公开展示的内容,仅留言办理单位可见
现就本帖反映安化县自来水公司长期违规估抄、怠于抄表所扩大产生的超额水量,使我公司产生巨额水费问题作说明:目前自来水公司负责人已到我办公室,双方已协商沟通达成一致,自来水公司将在端午节过后开座谈会商议这笔水费的分摊问题,如果端午节过后能够达成一致,矛盾化解,本人自愿申请终止本诉求办理,不再要求相关部门继续调查处置,特此声明。
已与自来水公司相关负责人协调处理好